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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贷款买豪车让离婚女欠款120万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办?

      

  前夫贷款买豪车,离婚女教师“飞来横债”120万元,她确信自己未曾签过任何借款文书,那么,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办?记者从晋江市检察院了解到,经检察官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当事教师得以免除120万余元的债务,挽回财产损失。

  银行账户被冻结 发现名下欠了巨债

  检察官介绍,2016年3月,吴某芬(化名)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几番查证之后,才知道自己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向某银行支付120万余元的本金和利息。

  吴某芬蒙了,自己是普通教师,做本职工作本分生活,哪来的巨额欠款,又怎么会摊上此官司。于是,她到法院查询,发现判决书载明:2013年10月,陈某(吴某芬前夫)和吴某芬向银行借款128万元用于购买豪车,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系违约行为,应偿还银行本金和利息共计120万余元。

  然而,吴某芬说自己对这笔借贷并不知情,也未曾签过任何借款文书,且她在2014年4月已和陈某离婚,并认为法院在未找到她的情况下进行了缺席判决。

  笔迹鉴定是冒签 最终免除债务

  随后,晋江市检察院委托上级检察机关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证实,借款文书上“吴某芬”签名的确是他人冒签的。经审查调查,检察院进一步认为:1.签名是伪造的,无法证明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2.借款用于购买豪车,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3.离婚协议未对豪车进行处置,吴某芬并未分享该笔借款带来的利益。

  于是,检察院以该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等情况为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吴某芬得以免除120万余元的债务,挽回财产损失。日前,吴某芬来到晋江市检察院,向检察官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据介绍,近年来,晋江市检察院依法办理各类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再审判决、纠正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违法行为,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申诉窗口:晋江检察监督指导中心;申诉电话:12309。

  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 检察官发现关键点

  吴某芬告诉检察官,离婚后,她除了独立生活外,还要赡养父母、抚养小孩,且自己并未获得任何与该笔借贷相关的利益,这莫名其妙的120万元债务给她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压力。吴某芬确信,自己从未在任何银行的借款文书上签过字,为此一定要讨回公道。于是,她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2月,她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2018年1月,得知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吴某芬不想放过机会。晋江检察监督指导中心受理申诉后,检察官详细审查材料,并开展调查工作,发现了几个关键点:1.银行借款文书上的“吴某芬”签名有伪造嫌疑;2.“120万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3.吴某芬与陈某离婚后分居两地,所以对判决不知情。

  小贴士:

  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将不再“一方被负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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