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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贷款三查”不严谨,建行合肥青年路支行被处以40万元罚款

      

  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发布三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据公开表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被指出存在“贷中审查环节管理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到位”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处分。
  依据的条例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前者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后者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此外,时任建设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行长的吴俊对该行在贷款业务中存在贷中审查环节管理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汪可庆时任建设银行安庆市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对该行贷款发放环节未执行实贷实付要求、贷后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均被处以警告处分。
  据了解,这并不是该行首次因贷受罚,其他商业银行也存在类似的内控问题。被罚金额普遍处于20万元-120万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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