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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提取规定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什么规定呢?卡宝宝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办理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卡宝宝为您带来的整理资讯。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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