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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徐州支行在贷款业务上“栽跟头”,人、行均被行政处罚

      

  监管的不断跟进,让不少商业银行的内控问题暴露于世。近日,江苏银行旗下分支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便被银保监分局处罚,在贷款业务上“栽跟头”。


  据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支行存在“向项目资本金未达规定比例的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6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此外,杜萍因“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北支行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处以警告处分;李岩因“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开明支行想项目资本金伟大规定比例的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承担直接责任”被处于警告处分。
  其中依据的条例分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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