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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乡公积金新政策出台 新乡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政策调整

      

  近日,有不少购房者咨询:新乡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算?新乡公积金提取政策情况?小编表示,2019年新乡公积金新政策出台,涉及提取和贷款两种业务。

  据了解,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审批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新乡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正式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职工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简称冲还贷)协议后,签约账户不允许提取(配偶销户提取除外)。借款人已签而配偶未签的,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允许提取(销户提取除外)。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频次为首次提取以贷款发放之日起满12个月或还贷款满12期后方可提取,再次提取间隔应大于12个月(对应日),贷款结清后一年内,可最后提取一次。同一套购房贷款,夫妻双方须同时提取。

  三、为解决僵尸企业职工提取难问题,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单位提供的停产、半停产证明材料,为单位办理全部职工封存手续,封存时间为单位应缴时间。

  四、职工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情形的

  (二)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情形的

  五、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职工,自《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签订生效之日起,超过一年不再受理该套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用其他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与贷款机构应在同一县(市)区域内。

  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目前,新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为受托银行,登记费应由受托银行缴纳,待抵押权为公积金中心时,抵押登记费由公积金业务费支出。

  八、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核定方法。

  附上: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核定方法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31号)及相关贷款政策规定,按照“存贷结合,早存多贷,多存多贷”的原则,结合新乡实际,将原依据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还款能力核定贷款额度,调整为依据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还款能力、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缴存年限综合核定贷款额度。

  一、核定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取其中最低值。

  (一)单笔最高贷款额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二)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之和的50%;

  (三)按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二、缴存时间与缴存时间系数关系对照表

  6≤缴存时间≤12缴存时间系数为0.7

  12<缴存时间≤24缴存时间系数为1.0

  24<缴存时间≤36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6<缴存时间≤48缴存时间系数为1.5

  48<缴存时间≤60缴存时间系数为1.8

  60<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为2

  三、说明

  (一)对照表中的“缴存时间”以“月”为单位。缴存时间的有效月数计算:自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最近一个月起,至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月份止。

  (二)对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的认定:指账户内的余额数,但不含近12个月(含)内一次性补缴,非正常汇缴、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数。

  (三)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近6个月(含)内未办理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认定。

  本细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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