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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贷款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借鉴

      

  互联网金融探索之监管部门需要引入的风险管理手段

  前段时间,偶然翻阅基金从业资格的考试用书,看到一个很熟悉的评价公募基金能力的指标,信息比,这个指标是本人在2001年12月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首次引入国内金融行业的,成为公募基金的标准评级指标,感到非常高兴。

 

  美联储在德籍犹太专家构思多年后,坚持设立的,经过多年的反复争论,非常艰难地成立了,这个过程反映了金融监管需求与手段都是市场化发展出来的,而不是政府拍脑袋想出来的。

  最近在观察中国金融乱象与严厉的金融监管,发现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监管要点还处于探路阶段,通俗一点讲,就是还不知道如何高效监管,或者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构建安全真实的风险管理手段。

 

  既然互联网金融处于探索阶段,我们就探探如何落地安全的风控措施,现在监管基本上均要求

    (1)银行存管,保证互金平台不能随意挪用投资者资金,

    (2)交易有电子合同,保证保证交易双方有权利与义务,

    (3)信息披露,保证交易标的存在和持续属性的揭示。

 

  本文讨论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需要引入确切的概念,确权源自物权法,就是对于基本权利的确认,物权的概念,法律有详细界定,但是涉及到互联网金融,就是交易的双方如何确定权利,只有权利是真实确定的,才有可能保护这个权利,电子合同只是保证有了这个权利,至于权利的真假不论的,这就是我们本文讨论的,需要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确定权利,保证权利的真实性。

 

  金融表面上是资金的融通,本质上是基于(未来)现金流的一种错时空安排,为什么是错时空的安排呢,因为现金流经过重新组合后,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载体)之间进行安排,实现组合后的现金流满足不同目的的需求,为此,金融会涉及到很多载体(比如借款人、贷款人、授权人等等不同角色),不同金融载体(角色)之间权利与责任的匹配、管理,均是由合同或者协议确定的,金融最大的特点,可以基于基本权利衍生出很多新的权利,比如,在中国,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但是房屋开发商可以基于土地所有权衍生出的使用权开发和建设房屋,基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一步衍生出房屋的所有权,基于房屋的所有权,又可以衍生出房屋的租赁权,基于租赁权,又可以获得优先的购买权等等,这里就涉及到大量的权利概念。再比如,我们知道有白糖是商品,金融机构就可以开发基于白糖贸易形成的杠杆交易,这个交易的品种就是基础商品(白糖)衍生出的(白糖)大宗商品期货,本质就是借钱买商品。股指期货就是一个衍生金融商品,其基础资产就是股票指数,这是一个股票组合,这类衍生性的(金融或者大宗)商品,其买与卖会涉及到杠杆交易,其卖方与买方权利的界定,必须细致真实。

 

  既然金融涉及到各类权利,互联网金融也是一样的,这里进一步涉及三个要素或者三个概念

    (1)权利如何定义,

    (2)谁有权利确认别人的权利,

    (3)(互联网金融中)如何高效确认权利。

 

  这里首先引入两个残酷的案例,说明为什么只有合同是不足保证权利的,这两个案例均来自银行体系,以银行大面积损失为代价,第一个案例是21世纪初期,持续近10年的所谓创新就是上海钢贸圈的担保融资,由于钢材贸易库存货物的仓库均由借款人控制,借款人就有动力将库存的钢材分别多次评估抵(质)押给银行,获得融资好处,比如,价值100万的钢材,抵(质)押给A银行获得80万贷款,同时抵(质)押给B银行,又获得80万贷款,结果钢材价格暴跌,导致众多银行在此业务中大面积亏损,这个案例就说明了单一的借款合同及其抵质押权利是不足保证交易的真实性的。第二个案例来自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出口,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外贸企业提供出口担保,基本上,中国企业卖出货物给到外国企业,如果外国企业延期支付或者赖账,中国企业可以获得出口信保公司的保险赔偿,中国的商业银行发现这是非常好的供应链金融中应收账款融资,只要出口企业把对外国企业的销售合同和与中国出口信保公司的保险受益权给到银行,银行就获得一个非常安全的融资项目,但是这么好的生意,难免被人诈骗,骗子非常简单,在国外找一个托,伪造一份交易合同,则保险公司承保的交易是假的,但是银行贷款却是真的,当然,骗子没想过还银行钱,银行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说对于交易诈骗,我们免赔的,为此银行只能认亏,我们可以指责银行不尽职,区区一个交易的真假都不管,就想着保险公司赔钱了。这两个案例均说明,仅有交易合同,即使有担保或者保险,均不足获得安全的,因为银行持有交易标的对应的权利(第一个案例中是抵质押权利,第二个案例中是保险受益权)均属于衍生权利,其基本权利(第一个案例中,是钢材物权,第二个案例中,是保单对应的买卖合同卖方权利)是虚假的,基本权利虚假或者有瑕疵的情况下,其衍生权利是非常难以获得保险理赔的,这是我们商业银行对于权利确认不重视导致残酷的失败案例。

 

  我们研究了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我们发现道口贷、合盘贷等少数平台对于融资主体提供的债权对应的抵质押权利通过专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动产抵质押机构)做了确权,但是这个权利确定效率不是太高,还可以由更专业的机构提供,比如专业的登记机关,类似股票或者期货交易权利的确认一样,这样,监管机构可以督促互联网金融平台除了存管、电子合同和信息披露的风险管理措施之外,增加一个确权风险管理措施。

 

  另一个角度,由于金融权利复杂繁多,确权只能在可标准化的权利中进行确认,而且确认机构,必须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确认,具备权利识别、分类、标准化、IT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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