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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12月起执行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新政策

      

  从12月1日起,乌鲁木齐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包括购买首套房不贷款可二次支取公积金、无房户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可支取公积金付房租、取消贷款公证等环节。

 

  昨日,记者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进行了调整。该政策从12月1日正式执行。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包括符合条件的职工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可二次支取公积金、无房户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可支取公积金来付房租等。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包括取消贷款公证环节、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管理中心如出现贷款资金不足,不能满足职工贷款需要,职工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息差额由中心承担等。

 

  政策解读

 

  公积金提取 无房户租保障房可用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政策共新增了三项支取业务、调整了一项支取业务。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工作人员说,此次调整放宽了提取范围和条件,注重向困难家庭、下岗职工等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切实解决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

 

  新增三项业务分别为,职工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持购房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支付首付款。如购房人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房款未交清的,持房屋合同、付款凭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剩余房款,但提取额不得高于剩余房款。

 

  据了解,在这之前职工购买的首套房只能支取一次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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