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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买方未按时付首付款,房主拒绝出售合法吗?

      

  近日,市民杨先生向本报报料称,他名下的一套房产被强行买走。杨先生称,虽然他与买主马先生在去年3月29日就签下了《房产买卖合同》,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买主马先生明显违约在先,并且未申请到相关银行按揭贷款,“我们怀疑他的购房能力以及利用假离婚违规购房。”


  买方未按时付首付款


  去年年初,杨先生想要出售一套位于福田区民宁园小区的房产。随后,通过房产中介,他认识了买主马先生。


  3月29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主马先生以397万元的价格买下这套108平方米的房产,首付款110万元须在2015年4月25日前打入相关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余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双方还约定如果违约须向对方支付20%的违约金。由于双方在这份合同签署中的协商问题,导致合同对于购买金额等书写出现了书面更改的问题。“本来说再签一份的,但是后来一直没签。”杨先生说。


  如果不出意外,这笔房屋买卖应该在几个月之后就完成了。但在4月25日,要买房的马先生一直没有向第三方监管账户打110万的首付款。


  4月28日,杨先生向对方提出“房子不卖了”,要求解除合同。对此,杨先生解释称,当时对方没有如期打首付款已经违约,而且他们了解到马先生并没有购房名额,“他们家当时就已经有三套房产了,按照当时每人限购两套房产的政策。他打算和妻子办理假离婚获得购房资格。”


  但马先生不同意解除购房合同,并在4月29日向相关银行存入了110万元的首付金。


  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由于双方分歧越来越大,最终在两个月后对簿公堂。


  “他们本来就是政府的限购对象,但是通过假离婚的手段强购房产。”杨先生说。据双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在签订完购房合同十几天后,马先生和妻子正式签署了离婚协议。“为什么说是假离婚呢?因为他们的财产协议非常简单,两个人现在还住在一起,并且又有了一个孩子。”杨先生说。


  杨先生还认为对方购房诚意不足:“说好的是4月25日打款,结果我们提醒后他才打款。”此外,让杨先生意外的是,马先生的银行按揭贷款一直没有批下来。


  据相关银行在去年10月13日出具的报告显示,马先生因买卖合同不清晰,资料不齐全,未获得银行相关贷款承诺函。


  “现在看到房子涨了,他不舍得退了,称愿意全款支付,这种不按合同来的买卖我们不做。”杨先生说。


  2015年6月3日,福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买房者马先生提出,继续履行合约并要求杨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从诉讼之日起到过户为止的延迟履行违约金(5000元/天)。而杨先生要求此前购房合约无效,并没收买方10万元购房定金。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约定马先生应于2015年4月25日之前到贷款银行作资金监管,将首期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但2015年4月25日为星期六,按照节假日顺延后,马先生于2015年4月29日存入该笔首付款,即实际迟延了2天,原告的行为虽违反了合同约定,但此属于轻微违约情形,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正常履行。另外,目前马先生具备购房资格,可购房产1套。


  2016年3月24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购房合同依然有效。买主马先生应一次性支付购房尾款387万,卖方杨先生在收到尾款后应及时完成房产过户。


  今年7月,杨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记者曾多次联系买方马先生,但对方表示不愿接受采访。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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