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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创业贷款无需付息

      

 

     今日,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共青团淄博市委联合下发《淄博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个人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办法规定,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的淄博市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乡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人员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申请小额贷款。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的原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称担保机构)审查并承诺担保、按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向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担保机构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经办银行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担保机构的审核资料及承诺担保之日起,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此项贷款只能用于贷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流动资金需求。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被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微利项目贴息对象包括个体经营项目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业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个人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增加的利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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