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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银行发放贷款 不准附加不合理条件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金融办获悉,按照相关规定,市内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指出,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金融机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

对于上述要求,市金融办解读称,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即银监会的信贷业务“七不准”规定。

一是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二是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三是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四是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五是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六是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七是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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