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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发展演变你知道吗

      

  关于目前国内民间借贷现状,许多投资者贷款者并不了解。今天小编带大家慢慢了解。

  第一部分:民间借贷的内涵

  民间借贷行为和现象,在古今中外是个非常普遍存在的金融行业现象。民间借贷,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界定为除了国家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金融集团、民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典当行等。

  需要明确的是,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其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在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一直因其利率过高,纠纷颇多而备受争议。新中国成立后对其禁止过,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融资需求金额在不断攀升,我国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尤其是近十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整个民间信贷行业得以迅猛发展,这使它成为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有力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刺激了经济的发展。

  第二部分:民间借贷的时空演变

  2.1我国民间借贷的时间演变

  2.1.1新中国建国以前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


  民间借贷,起源于西周时期宗族内部的无利息的借贷,据《周礼》记载,官员审判这种借贷纠纷时需要讲求凭据;经过春秋时期的发展,到了战国中期商品交换、商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借贷形式也由最初的实物借贷演变成了货币借贷,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当时的吴楚七国产生了专门从事放债取息的子钱家,类似于高利贷经营。到两汉三国时期,高利贷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汉代官文专门对利率方面进行了限制,同时,国家对放债所得的利息征收贳贷税。南北朝时期出现了典当行,也就是抵押贷款。唐代统治者对借贷利率进行了限制,允许利率上下浮动,但不允许采取利滚利的方式进行借贷,也就是对利滚利的高利贷形式作出了禁止;历经唐宋元明清等历代,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形式都得到了长足发展,钱铺、银楼、票号、钱庄等多种金融机构相继出现,清朝时,已经出现了请会“集资”,到了民国时期,钱庄、典当行,各类合会,如保险性合会、融资性合会、储蓄性合会、慈善性合会等大行其道,规模颇为壮观。

  在小农经济的大背景下,大多数家庭过的是自给自足的生活,借贷多数用于“救济”或“救急”。其特点主要有:

  a、借贷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

  b、统治者因“救济”能力有限,较支持民间的低息甚至是无息借贷,对高息典当、借贷进行了法律上的限制,对于借贷的范围与用途干涉不多;

  c、规模不大,成零星分布,多数集中在人口众多、产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如京城;

  d、违法犯罪的案例不多,不会危及社会稳定和统治者的权利。

  2.1.2 新中国成立—21世纪初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

  从解放后到2000年,民间借贷从最早期的取缔禁止到逐步兴起与松绑,其规模呈平缓的扩大,从零到万亿元,这个过程是漫长与曲折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取缔了封建的典当、合会,并对私人银行、钱庄严加监管,直至消除。同时,允许农民间的自由借贷,并积极开展信用合作运动,把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组成了信用合作社,直至成立了农村银行,纳入国家正规的金融体系。随着1979年改革开放政策的正式贯彻实施,正规的国家金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商品经济的发展速度与要求,加之人们手头有闲余资金,民间借贷又逐步兴起直至蓬勃发展。以浙江省为例,1980年代中期,虽然与国家金融法规不相容,但在温州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出现了“钱庄”,经过一段时间后形成了调查报告,温州人民银行对此是基本同意但须慎重的态度,之后“钱庄”大量出现,其注册资金多数为几千元,发生的借贷次数多,但金额并不大,且大多数用于婚娶和消费,年贷款总额多在千万元左右,尤其在沿海地区,民间借贷的参与程度是普遍较高。


  2.1.3 2003年后我国民间借贷进入了飞速发展时期

  从2003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民间借贷进入了黄金发展时期,其增长速度非常快,亟需政府介入,规范其发展。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同时也为了探索小额信贷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问题,我国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内蒙古、贵州、四川、陕西等5省份进行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与成果,民间借贷总规模到2005年突破了1万亿元。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8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政府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采取的是积极的态度,但是有一点是要强调的,这些小额信贷公司必须“只贷不存”,并对借贷利率做出了规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借贷利率的4倍。政府对民间借贷中的私人借贷、合作基金会等采取的是宽容的态度,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对民间合会、民间钱庄、民间集资依然是禁止、取缔的态度。政府态度的转变直接刺激了民间金融的繁荣,尤其是近年来,典当行、中介、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纷纷出现。

  2.2我国民间借贷的空间演变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区域经济发展差别不是很大,民间借贷的分布差距不十分明显,总的来说它随着人类活动的变迁而变迁,从黄河流域到长江流域,再逐步到沿海区域。但随着历史的进一步演变,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在空间上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以前的相对平均变成了如今的差距甚远。由于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扩大,民间借贷在各地区的发展规模也产生了巨大的差异,总的来说是呈沿海地区到中部地区再到西部地区递减的趋势。在1980年代初期,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区别不大,民间借贷的地域区别并不大,那时各地区民间借贷数额在前10位的省份东部、中部和西部都有分布,且差距不大:分别是东部的广东、辽宁、山东、上海、江苏、黑龙江,中部的湖北、河南、河北,还有西部的四川。然而经过改革开放后的长足发展,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拉大,各省各地之间的民间借贷差距逐渐拉大。

  以民间借贷中的小额信贷公司的分布与规模为例,从2016年7月央行网上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分地区情况统计表来看,全国8810家小贷公司,江苏、内蒙古、辽宁、河北等地区都有四五百家,中部的湖南、贵州等地只有一、两百家,西部的青海、西藏只有寥寥的几十家。其贷款余额规模也是从江苏省的1014.7亿元,安徽省的444.1亿元,到湖南省105.3亿元,再到西藏自治区的7.1亿元,呈现了明显的地域差别。这只是民间借贷中可以统计的一部分,隐藏在地下的部分更是跟当地的经济发达程度紧密相连。其中较典型的地区有浙江省的温州、内蒙古自治区的鄂尔多斯、陕西省的榆林和神木等,这几个地区都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要不就商品经济发达,要不就是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人们手头普遍富足,参与民间借贷的人数与规模异常巨大,前几年民间借贷都出现了失控与崩盘,最终给当地经济和人们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甚至伤害。

  今天我们从内涵、时间和空间演变上详细介绍了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这一块仍是小白的通过这篇文章,对于民间借贷也有了初步的了解了吧,更多内容敬请期待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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