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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调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推动农村产业发展

      

  9月14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更新公示公告,联合海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内容就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进行政策优化,旨在“进一步有效发挥贴息政策作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生产水平,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加快推动农村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在“进一步优化贴息政策”上,明确“贴息对象”、“贴息额度”、“贴息率”、“贴息期限”、“贴息方式”、“可享受贴息的贷款用途”等信息。


  要求享受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对象为“海南省户籍,拥有农业户口或户籍地在乡村(含农场连队和居)的居民户口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简称农民)和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户籍地在乡村是指户籍地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不含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同时明确“财政供养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享受贴息政策”。


  要求针对单笔农民小额贷款5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含10万元)给予贴息”;针对一家每社单笔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每社单笔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给予贴息”。


  明确农民年贴息率不低于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贴息率不低于3%;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1年贴息;执行事后贴息;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可享受贴息。


  在“简化贴息流程”上,对各经办金融机构给要求,给予时间规定。
  在“明确孩职责分工”上,明确各单位的业务工作。
  此外,还要求“进一步健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和“进一步加强信贷和贴息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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