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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管理或增值的目的,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及地面固定物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



  一、不动产信托的种类。

  1、房地产信托。

  房地产信托(又称为建筑物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和处理的财产为房地产及相关财务的信托关系。它包括房地产信托存款、房地产信托贷款和房地产委托贷款。中国房地产信托机构有两类:一类是专业银行设立的房地产信托机构,另一类是专业性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

  3、土地信托。

  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获取收益,把土地委托给信托投资机构,信托投资机构按信托契约的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建造房屋、募集租户,对租户办理租赁以及建筑物的维护、管理或出租,把这种管理、动用所得作为信托收益交给土地所有者(受益者)。土地信托可分为租赁型和分块出售型。



  二、不动产信托的特点。

  1、确保产权移转,避免遗产纷争。

  2、专业管理经营,如出租、出售、开发。

  3、财产的独立性,不得强制执行。



  三、不动产信托的操作流程。

  1、委托人与信托公司接洽,并提供相应材料,就设立不动产信托事宜进行商谈。

  2、信托公司对委托人的资格及其合法拥有的不动产进行评估。

  3、评估合格后,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设计开发相应的不动产信托产品。

  4、委托人、受托人和其他当事人(如受益人、借款人、担保人等等)签订《信托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5、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并与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办理信托财产的抵押、过户手续或信托登记手续。

  6、受托人严格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为信托目的的实现和受益人的权益,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7、信托结束时,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和收益向信托当事人进行分配。



  四、不动产信托的优势。

  1、财产属性。

  不动产信托是指以土地及地面固定物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产品。

  2、融资功能。

  在不动产信托合同约定的框架内,受托人可以协助委托人以产权抵押方式融通资金,在不影响信托财产原用途的前提下,产生附加价值。

  3、产权明晰。

  在信托期间,不动产的名义所有权归信托公司所有。因此,设立不动产信托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或信托登记手续。

  4、目的多样。

  委托人可以为保管财产的目的、销售房地产的目的设立信托,亦可以为通过不动产的出售、出租及各种运用而增值的目的设立信托。

  5、方式灵活。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设立信托。信托目的及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由信托合同或信托文件确定。

  6、具有一定流动性。

  在不动产信托中,委托人交由信托的财产其初始状况为实物形态的不动产。但在信托终止时,可能信托财产会以货币、证券等形态出现,具体情况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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