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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间借贷的概念与变化趋势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随着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民间借贷关系将会更趋规范,市场也更趋开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1.借贷主体变化: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体多为自然人,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且双方多为亲朋、好友关系。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主体明显多样化,自然人、企业,甚至是地下钱庄无所不包,几乎涉及社会各个层面,职业放款人阶层已经形成。同时,借贷双方出于多种考虑,常见假借他人名义,借贷主体具有一定隐蔽性。



  2.借贷目的及资金用途变化: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资金多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一般投向实体经济,是用钱赚取生产经营的差价,借款目的和资金用途单一而真实。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用途多样而复杂,相当一部分借款进入虚拟经济,用钱挣息差,或借新还旧,甚至个别借款人借款时就根本没打算偿还,借款目的及资金用途多样化明显。



  3.借贷成本变化: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是无息或低息,具有临时帮困性质,一般不具营利性。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多以营利为目的,普遍追逐高额利润,投机逐富心理严重。



  4.借贷案件变化: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高发,诉讼标的急剧増大,诉讼成本高,缺席判决多,虚假诉讼多,刑民交叉多,审理执行难度大,群体事件时有发生,个别演变成绑架、敲诈、伤害等刑事案件。



  简言之,当今民间借贷急剧活跃,但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日益加大,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猛速发展,总体上还是解决了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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