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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重新认识银行贷款抵押物

      

[提要]银行发放贷款普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传统意义上的贷款抵押物应该具备归借款人所有,可变现、可交易,价值足额且稳定的特征。在发放贷款、防控信贷风险时,要明白控制贷款风险不能单纯依靠可变现、可交易、价值稳定等经济学意义上的抵押物,要转变观念,强化对借款人的多方位控制,从社会学角度对借款人进行约束,通过社会道德规范、舆论压力等约束借款人的行为。

 

近年来,为了解决贷款抵押难题,一些地方相继探索推出了新的抵押形式,但这些业务发展缓慢,很难大范围推广,原因是这些新的抵押物很难按照传统观念单纯从经济学角度评估其价值并实现交易变现,因此,如果没有对贷款抵押物认识上的突破,创新贷款抵押方式只能是空谈。基于此,笔者在分析传统贷款抵押物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对贷款抵押物的新理解,探讨了重新认识贷款抵押物的必要性和重新定义贷款抵押物的现实可行性,提出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宗族姻亲关系复杂的熟人社会里,伦理道德、公众舆论、社会规范对人的约束与经济学意义上的约束同等重要,有时甚至超过前者。因此,通过对借款人非经济学意义的约束,重新解释贷款抵押物应具备的条件。从理论突破,到制度变革,进而更好地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等新的抵押担保方式,解决贷款难问题。

 

传统贷款抵押物在实践中的缺陷

 

传统的贷款抵押物并不能确保银行贷款百分之百的安全。银行在评估项目的盈利性、潜在绩效和风险时,如果不能在贷款规则中明确规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风险信息甄别服务的细节,银行就会缺乏足够的激励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前的信息甄别和事后的跟踪监督。从银行的角度讲,抵押物和风险信息甄别是相互替代的,这种替代关系有时将损害社会效率。银行只看重通过抵押物来控制风险,使银行缺乏承担项目信息甄别的社会功能,进而不能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

 

银行对传统贷款抵押物的要求是当前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难的根源所在。调查发现,一些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农户贷款中各种抵押担保贷款占比在90%~95%,信用贷款只占不到10%的比例,对中小企业贷款都需要不同形式的抵押和担保,如房产、厂房、机器设备等。然而,据统计,我国90%以上中小企业都建在县域或乡镇,厂房用地多是租用的集体用地,中小企业不拥有所用土地的使用权及其依法处分权,其有限的不动产资源无法成为有效抵押物。我国农户的资产储备有限,符合可抵押、质押条件的特别是易于进入市场实现价值的资产并不多。银行对贷款抵押物的要求与我国小微企业和农户普遍存在的抵押物不足的现实相悖,抵押担保难是当前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难的根源所在。银行对贷款抵押物的传统要求将部分优质客户拒之门外。目前,借款人在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时涉及资产评估、抵押物登记、担保合同签订等众多环节,同时还要承担登记费、公证费、评估费等,这些苛刻、繁杂的手续和高额的费用,既增加了贷款办理的难度,又增加了贷款的成本,使相当一部分信用等级高、发展前景好但缺乏抵押物的优质客户望而却步。

 

重新认识贷款抵押物的价值

 

(一)从社会学角度对贷款抵押物的新理解。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是银行为防止借款人违约的一种社会控制行为,而这种控制,主要考虑的是经济约束,是物质层面的考虑。事实上,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宗族、姻亲关系复杂的熟人社会里,伦理道德、公众舆论、社会规范对人的约束与经济学意义上的约束同等重要,有时甚至超过经济学意义上的约束,因此,对贷款抵押物的认识应抛弃只衡量其经济学价值的传统,综合考虑从精神层面、社会活动等社会学意义上对借款人的约束。在这种约束下,借款人在获取银行贷款时即使没有提供完全经济学意义上的抵押物,仍然会按期归还贷款。

 

(二)重新认识贷款抵押物的必要性。一是解决“三农”问题,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必由之路。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是当务之急。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要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必须要解决好“三农”问题,而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金融支持十分重要。从实际情况看,农民的主要财产是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和承包的土地,对于宅基地上的建房,因房产手续不全,难以清收变现;农民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权、经营权属于农民,经营权可以转让。按传统意义上对贷款抵押物的界定,银行普遍不能接受。因此要实现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有效支持,必须突破传统信贷抵押担保方式,从社会学角度针对农村、农民在熟人社会里的社会活动状况,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现实的控制贷款风险的方式。

 

二是推广使用新的抵押担保方式的必然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明确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农户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要实现这些抵押担保方式的推广,必须实现抵押物观念上的突破,从社会学角度重新认识这些抵押物的价值,即使在不能评估这些抵押物真实价值并实现交易的基础上,金融机构也能通过让农户和其他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承受着失去土地、住房等的压力来控制贷款风险。

 

三是提高银行风险评价能力,是控制贷款风险的关键所在。在抵押物的高度保护下,银行单纯依靠贷款抵押物防控风险,表面上看做到了尽职尽责,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些信贷人员来讲是在推卸责任,在实践中也没有完全消除贷款风险。有研究表明,各银行信用贷款的资产质量最高,抵押、担保贷款产生的不良率要高于信用贷款,有66%的不良贷款源于抵押、担保贷款,可见经济学意义上的抵押物并不能完全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

 

(三)重新定义贷款抵押物的现实可行性。一是尤努斯的小额信贷。自1976年开始,尤努斯从借贷27美元给42个赤贫农妇起步,到1983年格莱珉银行成立之初的几万户,再到20多年后的600多万户,发放贷款达8亿多美元,还款率高达99%,格莱珉银行创立的小组联保贷款、分期贷款等机制,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保证了还款率。尤努斯独创的这一套向穷人贷款的体系,以荣誉和自尊为小额贷款担保,他认为“借了钱跑掉只是城市人的想法,农村人是不可能逃离他们祖祖辈辈生活的家园,在这里我们对穷人信任,他们就不会辜负我们”。格莱珉银行的实践也证明:银行向缺乏经济学意义抵押物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是可行的。

 

二是我国的农户联保贷款。1994年农户联保贷款被引入我国农村,它是对“贷款机构——单个农户”这一传统信贷模式的制度创新,农户联保贷款坚持“个人申请、自愿结组、多户联保、互相监督、责任连带、多方共赢”的原则,这一制度设计无需抵押仅以联保的形式保证了贷款的安全性。农户联保贷款这种收益与处罚共享、小组成员荣辱与共的“捆绑共生机制”对每个成员形成了还款压力,使农户在缺乏经济学意义抵押物的情况下也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款。

 

三是农房、林权等抵押贷款在商洛市的实践。为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破解当前农村地区贷款担保抵押难题,丹凤县于2010年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并逐步向商洛全市推开,至2014年3月末,全市共累计办理农村房屋抵押贷款252笔,金额12875万元。林权和房屋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也是立身之本,虽然不完全具备经济学意义上的抵押物的特性,但用农村房屋、林权作抵押,使农户在潜意识里有了“贷款不还,处置房屋(林地)”的心理压力,强化了农户的信用观念,到目前为止,农房、林权抵押贷款出现的违约仅是个别现象。

 

重新认识贷款抵押物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实现观念上的突破。农房价值评估有一定难度,在农村转让变现更难,价值往往低于其实际价值。土地经营权、林权评估难度更大,登记交易等机构设立运行,需要消除法规制度障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没有观念上的突破、没有对抵押物的重新认识,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很难付诸实施。金融机构和信贷员在发放贷款、防控信贷风险时,要明白控制贷款风险不能单纯依靠可变现、可交易、价值稳定等经济学意义上的抵押物,要转变观念,强化对借款人的多方位控制,从社会学角度对借款人进行约束,通过社会道德规范、舆论压力等约束借款人的行为,促使借款人降低贷款违约率,逐步消除传统意义上贷款抵押物的弊端。

 

(二)贷款审批中尽职尽责。信贷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贷前调查、审查和贷后监测才是关键,贷前重点调查借款人身份、品行、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生产经营活动、发展前景等;在贷后重点监测借款人的行为、资金流向、预期收益等,重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提高其风险评价能力。

 

(三)重新定义贷款抵押物的适用范围。对贷款抵押物的这种新认识,目前只适用于农户、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及小微企业所申请的小额贷款。农房、土地、林权等对农民和小微企业至关重要,农民依然视土地、住房为最后的生存保障,用其作为贷款抵押对农民和小微企业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制约较为明显,可有效防控贷款风险。

 

(四)采用新抵押物需变革现行制度。完全经济学意义上的贷款抵押物,是与银行作为独立法人企业的完全市场行为相匹配的,是建立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而我国农村的市场化还很不充分,要接受对贷款抵押物的新理解,必须进行制度变革。初步考虑:一是在农行、邮储银行、农信社等涉农银行先行试点,设立专营机构,对“三农”贷款突破传统观念,从实际出发,进行产品和规程再造,并单独考核评价。二是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的国家粮棉油收购任务逐步萎缩,商业性业务这几年开展情况并不理想,可考虑将其转型为专为农民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服务的政策性银行,根据农村的市场化现状有针对性地设计产品,建立新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三是可以考虑设立区域性的、服务“三农”的政策性银行,针对“三农”的需求及其自身条件提供金融供给。四是变革银行信贷部门的贷款问责制,这是对信贷人员采用新抵押物的一个有效激励。实行贷款责任终身制,只要信贷员能确保贷款按期收回,无需严格要求借款人提供经济学意义上的抵押物。

 

(五)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等的评估指导意见。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实物资产,很难按现行手段评估其价值,因此,应从当地实际出发,按土地等级、产量,林木品种、经济价值等出台相应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指导对这些抵押物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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