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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口头约定利息无效

      

 

     近日,安徽寿县法院安丰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陈某夫妇共同偿还原告沈某借款本金10万元,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陈某曾向沈某借款10万元,并书写借条1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因沈某催要无果,故诉讼至法院,要求陈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主张借款时双方曾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请求息随本清。开庭审理时,陈某夫妇未到庭参加诉讼,沈某亦未能出示借款约定有利息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向沈某借款10万元,有借条为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该借款属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故陈某夫妇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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