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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落实公积金贷款贴息政策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继续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新上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通知》,落实相关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公益性事业。

 

《通知》规定,2016年,山东省财政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新上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实际贷款,继续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借款凭据提款期限给予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市县财政负担3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财政局确定;山东省财政对同一独立法人机构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在贴息申报条件上,申请贷款贴息的主体为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或按规定免予登记的民办学校、公益性文化、医疗、体育、养老机构或其举办者;申报项目的贷款期限及提款日期均为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0月31日,贷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审核认定的贷款贴息项目将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检查和各方监督;获得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项目,贷款主体应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全程信息进行公开;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借新还旧及偿还各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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