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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民贷款如何维权?

      

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和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拟分别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232地区试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由于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2017年12月31日前)暂时调整实施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中规定,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防范风险

这项草案涉及耕地的经营权和住房使用权,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如何保证在改革试点过程中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草案要求,“两权”抵押贷款需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同时,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在这一基础上,对于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而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需制定与商品住房处置不同的规定。

 

此外,试点还将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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