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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客户名义贷款 银行经理挪用百万

      

冒用10多位客户名义,利用自己审批发放小额贷款的职务便利,向银行套取120万元贷款,还骗取了同学45万元,悉数用于赌球挥霍。日前,苍南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判处苍南县某银行综合客户经理方某有期徒刑12年。

在苍南县某银行担任综合客户经理的方某,具有审批发放1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的权限。

陈某是方某的同学,曾到方某处办理过贷款,也曾在方某要求下,在他人贷款到期无法还款时,帮助还款从中赚取部分利息。

2014年10月的一天,方某又打电话让陈某帮忙垫资还贷,于是陈某在10月29日至31日期间分别转了四笔款项合计45万元到方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让陈某万万没想到的是,之后方某失去了联系。

方某归案后交代,在向陈某骗钱前,他曾在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冒用他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12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赌球输掉。

方某的手法是这样的:2014年6月的一天,他以借记卡办理业务考核为由,致电让杨某支持下他工作——去他那办张银行卡。在杨某办理完银行卡手续后,方某将办理出的借记卡留给了自己使用。之后,方某伪造借款合同、保证借款合同,冒用杨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并利用其审批发放10万元小额贷款的职务便利,成功从银行套取10万元。

在成功地套取第一笔资金后,方某又陆陆续续地冒用林某等11人的名义,以同样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110万元。

案发后,方某所在银行的员工代为偿还。但苍南法院认为,该代偿行为主要是基于维护银行声誉,降低负面影响方面的考虑,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退赃行为有本质区别,故不得作为本案的从轻情节。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无视国法,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一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方某因不服本案判决,日前已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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