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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小贷公司应享金融机构政策

      


“按照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在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却无法享受到国家与金融机构相关的优惠政策,这样的不公平待遇对小额贷款公司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严重挫伤了小额贷款公司践行普惠金融的积极性。”2016年山东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国美酒业集团董事长、浮来春集团董事长武玉杰在接受中国山东网专访时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应该享受金融机构优惠政策。

 

困难一:小额贷款公司未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武玉杰告诉记者,一直以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都是按照普通工商企业纳税,须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等,与同样经营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相比税负过重。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的金融机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政策,金融企业农户小额贷款相关优惠政策,农村信用社等机构金融保险业收入营业税按3%缴纳的优惠政策,应收未收利息不需纳税等。”武玉杰认为,不公平的税收待遇、沉重的税收负担,严重影响了小贷行业投资者、经营者的积极性,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小额贷款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仍需纳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国家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武玉杰说,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超过一半客户属于“三农”,但是却没有享受到这一政策。

“同样不公平的是,长期以来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共同为众多‘三农’、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信贷支持,但是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机构金融保险业实行收入营业税按3%缴纳的优惠政策,但小额贷款公司却依然按照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缴纳。”武玉杰说。

此外,武玉杰介绍,在所得税方面,2010年以来,金融机构按实收利息收入计税(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利息收入可抵扣当期纳税所得额),但小额贷款公司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仍计入应纳税额(逾期90天未能收回的不能抵扣当期纳税所得额);在营业税方面,自2002年以来,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或者到期本金没有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按应收利息纳税,应收未收利息也需要缴纳营业税。

 

困难二:小额贷款业务涉案诉讼周期长、执行困难

武玉杰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出现客户违约案件,诉诸法律存在多重困难。例如,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案件被界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成本非常高,除了缴纳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外,还需要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手续繁琐,处理周期有的长达几年。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案件在法院中被列为“金融借贷纠纷”,法院有相应部门受理。

此外,武玉杰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保全方面政策不对等。一直以来,保全申请人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可以在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额范围内以自己的资信提供担保,但小额贷款公司在诉讼案件中却需要提供保全数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担保物,小额贷款公司不但贷款收不回,还需要将营运资金用作保全,造成加倍损失。

 

困难三:房产抵押、土地抵押困难重重

金融企业在放贷时采取房产抵押、土地质押是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的合理有效手段,但这一手段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办理时却受到区别待遇。

据悉,国土资源部2012年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第五条关于规范土地抵押登记中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武玉杰说,在实践中,山东省部分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仍以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为由拒绝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手续,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没有保障,业务无法办理,也成为资金需求者融资的阻力。

 

建议:小额贷款公司应享金融机构政策

据介绍,早在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就明确列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在“Z—其他”类中,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的属性。2015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

“按照文件规定和事物的本质,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确定无疑。”因此,武玉杰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享受国家对金融机构在税收、房产抵押、土地抵押、司法诉讼等方面的政治待遇和经济政策待遇。

武玉杰建议政府应协调税务部门,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以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的纳税标准纳税,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优惠政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企业在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将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纳税范围。

在法律诉讼时,法院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借贷纠纷案件以“金融借贷纠纷”立案,让小额贷款公司在保全时以自己资信提供担保。

此外,武玉杰还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等有关部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房产抵押、土地抵押等问题,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办理去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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