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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款,控告人也“有份”

      

一起简单的控告诈骗案件,最终发生戏剧化转变:控告人也涉嫌骗取贷款犯罪。最终,该案6人被立案调查,其中4人已被判处刑罚,另2人尚未宣判。2015年11月12日,由河南省长葛市检察院办理的刘运祥等人骗取贷款案被评为“河南省十大侦查监督精品案件”。

2013年11月,控告人桑红喜、邓晓凯等人到长葛市检察院递交控告材料,控告刘运祥、黄艳峰具有诈骗的犯罪行为,办案检察官依法告知其到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经初查后因被控告人未到案而没有立案。2014年5月13日,桑红喜等到长葛市检察院侦监科要求立案监督,长葛市检察院依法调阅了公安机关的初查材料。

审查后发现:2012年7月,刘运祥、黄艳峰以能够帮助企业贷款,但需要使用部分资金为条件,分别找到桑红喜、邓晓凯等4人商议,并取得他们的同意,利用他们所在公司资质,伪造虚假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材料,提供给银行,骗取银行贷款700万元,刘运祥、黄艳峰扣下200万元留为己用。长葛市检察院集体研究认为:本案实际上是一起以刘运祥、黄艳峰为主,诱使控告人桑红喜、邓晓凯等人积极参与的骗取贷款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此案情向许昌市检察院汇报后,得到了肯定和支持。

2014年6月10日,长葛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年6月16日,长葛市公安局决定先对刘运祥、黄艳峰以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虽然公安机关此时已经立案,但从本案来看,在骗取银行贷款过程中,控告人提供了有关企业手续,参与了骗取贷款,已经成为骗取贷款案的共犯,也应该对控告人予以立案。

但这样就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从控告人到犯罪嫌疑人180度的身份转换,控告人能否接受?第二,由此可能会导致涉检信访和社会舆论的极大压力,检察机关该如何应对?同时,办案检察官了解到,桑红喜等人在银行贷款到期后,为了使企业信用不受影响,已经偿还了700万元的全部贷款。如果贸然对桑红喜等人采取强制措施,一方面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另一方面极易诱发社会的不稳定。

为此,长葛市检察院立即启动了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针对以上情况,制定了矛盾化解方案。一是该院侦监科科长冀超主动约见桑红喜等人,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二是从贯彻宽严相济的角度出发,鉴于桑红喜等人主观恶性不大,且客观上已经代为偿还贷款,无社会危险性,建议公安机关对其适用非羁押诉讼,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对桑红喜等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通过多方努力,桑红喜等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冷静地接受了司法机关的处理。

2014年9月4日,长葛市公安局以刘运祥涉嫌骗取贷款罪提请长葛市检察院审查逮捕,为什么另一犯罪嫌疑人黄艳峰未被提请逮捕?

这一情况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高度重视。原来,公安机关认为黄艳峰系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因此长葛市公安局没有将黄艳峰提请逮捕。长葛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黄艳峰曾经犯销售赃物罪,有故意犯罪前科,且此案有可能判处其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予以逮捕。鉴于此,经向许昌市检察院汇报后,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长葛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7日以涉嫌骗取贷款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艳峰,长葛市检察院于11月11日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2014年12月25日,长葛市法院判决刘运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黄艳峰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桑红喜、邓晓凯因犯骗取贷款罪被作出有罪判决,宣告缓刑。另两名企业负责人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法院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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