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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贷款到期未还 男子被银行告到法院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如今,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网络贷款风头正劲。但这其中也存在着不少风险,由此产生的纠纷与实体的民间借贷有什么不同?又该如何解决?最近,嘉善法院就审理了当地首例网络贷款纠纷案。

该案原告为嘉善一家银行,被告是市民沈先生。2011年10月初,沈先生向该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通过银行的网上银行平台与银行签订了网络贷款协议。协议约定,银行向沈先生出借20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据了解,该种贷款协议借款方的运行方式主要是,借款方持银行的借记卡、存折、信用卡在特定的实体特约商户或特约的网络商户进行消费,并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短信认证等方式申办及时到账、分期偿还的消费信贷业务。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协议约定把出借款项通过网络平台支付给了沈先生。期间,沈先生陆陆续续还了一小部分钱,但是待规定还款日过后,还有一部分钱没有还清。之后,沈先生索性对银行的催款通知视而不见。

根据协议,借款人一旦出现逾期、违约等情况时,作为出借人的银行有权以债权人的身份起诉借款人。无奈之下,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并令其支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已举证被告经过申办手续合法持有银行卡的相关证据,被告沈先生通过网上银行与原告签订网贷协议、办理网上借款业务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银行卡章程及相关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被告在申办20万元网贷后未按期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据此银行有权依照网贷协议的约定提起诉讼,收回本息。故判决支持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网络交易存在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主审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这样就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所以在进行这种借贷时,银行等出借方应该特别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审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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