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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保证保险试点 小企业可贷300万

      

小微企业融资难有望进一步缓解。近日,温州市出台《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今后不需提供抵押或担保,小型企业最高可贷300万元;个体工商户、城乡创业者最高可贷100万元。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符合条件的各类小微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无抵押(抵押不足)或无担保但急需向银行贷款,可由其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银行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若贷款到期后,小微企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早在2012年,我市分别在龙湾、乐清和瑞安三地开展试点,并取得实质性进展。

 

《意见》规定,在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乡创业者和农业种养殖大户的基础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将优先支持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境外人才等各类创业者,重点支持我市电气、鞋业、服装、汽摩配、泵阀五大支柱产业和网络经济、旅游休闲、现代物流、激光与光电、临港石化、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材料、文化创意、生命健康十大新兴产业,着力支持中小型科创企业和列入“小升规”培育库企业或规上企业。

 

其中,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已在温州市范围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还须拥有温州市常住户口,并由其直系亲属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1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为防止贷款资金“不务正业”,《意见》规定,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的贷款资金规定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向小微企业单户发放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体工商户、城乡创业者单人不超过100万元,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不超过50万元。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并向保险机构提供出险、追偿等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向银行理赔。履行完上述偿付责任后,保险机构应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继续追偿;追偿获得借款人的还款,应按照银行与保险机构实际承担损失的比例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

 

为了减轻借款人融资成本,《意见》要求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分别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其中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年化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对优质客户、续保客户应给予适当费率优惠,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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