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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质押贷款 哪些可做质押物

      

  质押物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质押关系的动产物品。在申请质押贷款的过程中,质押物是必不可少的。那么,申请质押贷款,哪些可做质押物?


  据了解,对于个人客户,银行通常只接受以下几种质押物:

  1.整存整取、存本取息等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

  2.本人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3.凭证式国债:1999年(含)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4.保险单:与农业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具有现金价值并能随时变现的人寿保单(无保底的投资联结型保单除外)。

  5.银行自营或代理买卖的实物黄金。

  6.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

  需要了解的是,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的,贷款行有权处分质押权利凭证(未到期除外),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而质押权利凭证未到期而需要处置质物抵偿贷款的,应由出质人亲自办理提前支取,并偿还贷款本息;出质人未办理提前支取收取的,可在质押凭证清单上载明到期日届满时进行处置。


  延伸阅读:质押贷款程序

  1.签定认购书:客户与已和银行签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认购书,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首期购房款;

  2.办理申请:客户到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按揭申请手续,包括交验个人资料、交纳各项费用、填写法律文件;

  3.货款审查: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申请进行初审,之后由银行进行审批;若审查不合格,退回客户资料和所收取的费用;

  4.其他法律手续:律师事务所代办保险、公证及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备案;

  5.贷款的发放:银行将贷款款项划至发展商帐户,并通知客户开始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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