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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确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

      

  “不得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3月9日发布了《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广东省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参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禁止的业务或活动,不得打擦边球、搞变通。


  广东省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变相的汽车买卖、回租或其他形式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时,不得先行在支付款中扣除利息等费用。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业务正常完结时,应遵照合同条款及时履行车辆解押义务,不得收取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通知》指出,有必要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筛选和管理,审慎地与网上租车平台,汽车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发展以最终承租人为主体的散货业务。“资金错配及其他资金池业务与“租金贷”业务机构进行合作,以避免合作组织“长收短付”形成相似的资金池的现象;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发现第三方合作公司有违法或违法行为,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应当签署包括个人客户在内的多方合同,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在整个业务链中,并锁定合法,真实和闭环的还款机制。


  《通知》指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以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为散货业务制定特殊的风险应急预案,并加强风险研究,判断和处置。当相关业务逾期时,应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绩效通知和收款,以免造成二次风险。一旦发现重大风险,应及时应对该计划,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向其所在城市的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与当地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合作,以解决该问题,并处理相关的投诉。


  《通知》还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行捆绑商品或服务,不得直接或变相增加承租人的费用;没有就异常高的价格达成协议。融资租赁公司以规范的条款订立的,应当按照民法第496条的规定履行陈述和解释的义务,不得有第497条规定的无效。


  《通知》强调,融资租赁公司应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融资租赁公司应充分尊重并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隐私权、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权利,采用合法手段进行催收,不得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拘禁、殴打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或采取追逐竞驶、逼停、打砸等其他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危险暴力手段。


  温馨提示:央行等多部委: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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