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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有三大类型监管风险待解

      

  从阿里小贷到P2P,再到支付宝的余额宝和信用支付,当下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大类:



  第一类、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比如各大银行的网上银行,网上证券。这类业务将传统的金融业务搬到互联网上,互联网是纯粹的查询操作、销售平台。传统银行基本都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但受制于银行业的互联网产品能力,网上银行的体验绝大多数比较糟糕,多年来被用户诟病。



  第二类、互联网企业发展金融业务,这一类型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代表,主要业务形态包括第三方支付(支付宝)、小额贷款(阿里小贷)和基金销售(余额宝)。



  第三方支付在国内早已不是新鲜事物。支付宝成立于2004年并且注册用户数早已突破7亿。此外,我国第三银行支付牌照已发放了250多个,其中从事互联网支付的企业近100家,其余150多家为预付卡公司。



  小额贷款在我国本来就非银行的专利。除了银行外,国内也有一些专门的小贷机构运营这项业务。阿里小贷的独特之初在于是纯粹的互联网公司进入小贷领域,并且放贷对象均为阿里系平台上的卖家。



  余额宝的出现是这一轮“互联网金融”热的导火索。6月,支付宝联手天弘基金,在支付宝官网售卖后者提供的货币基金等理财产品。18天后,余额宝宣布用户数突破250万。余额宝模式中,支付宝仍然只是一个售卖渠道。实际上,支付宝此前就已经和国内的部分基金合作,进入后者的官网成为支付渠道之一。而淘宝网也至少在今年4月份就开始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类、金融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创新业务,主要指P2P和众筹融资。P2P模式中,借款人通过第三方网站发放自己的借款标的,投资人通过竞标进行放贷。交易的过程全部在网络完成,但第三方网站不经手这些贷款资金。国内主要的P2P网站包括宜信、人人贷和翼龙贷。



  众筹融资是指个人或者企业将融资项目放到网上,一般公众可以进行数额不等的投资并获取收益,而网站通过面向融资项目收取佣金来获益。全球最成功的众筹网站就是美国的KickStarter。为了推动初创企业的发展,美国还用一部《JOBS》法案将众筹融资合法化。众筹模式在我国并未得到政府许可,缺乏监管也会导致众筹沦为非法集资。我国已有的众筹网站包括点名时间和追梦网。



  除了上述三种模式外,我国目前较为流行的还包括融360、好贷网这样的贷款产品搜索平台。这些网站提供各种贷款产品的信息,但实际的借款流程是放贷机构与借款人直接联系,交易过程仍导向线下。



  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一些领域呈现野蛮发展的特点。未来的监管不确定性成为这个行业的最大风险。



  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聂林海透露,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仍在制定阶段,商务部正加大研究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表示,互联网金融无论怎么做,有两个底线是不能碰的,一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是非法集资。



  “我最担心有部分P2P贷款平台脱离了网络平台便成为所谓的线下,脱离平台的操作功能之后,会演变成资金池,成为影子银行。”刘士余说:“我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配合互联网金融发展,但我不希望有的同志触犯法律,希望大家能在不违法的底线下寻找的空间。”



  刘士余透露,部分P2P的平台内部已经出现了道德问题,他提示这些公司“注意操作和信用风险”,不要让这个新兴行业在刚刚发展就遇到挫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怎么监管,现在有四种说法。第一是不需要监管;第二是先发展,再监管;第三是创新协同监管;第四是尽快立法,设立新机构,进行专门监管。



  “在网上调查有80%认同第二种做法,也有人希望尽快立法,但是基于现有法律框架,基于现有职权范围,基于现有的技术条件。”黄震表示,无论将来的监管如何进行,企业必须从行业自律开始。



  当天,中国工商银行等25家单位发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813倡议,倡议的内容是:“第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是生命。第二自觉维护金融稳定,国家利益是根本,第三自觉防范管控风险,公共利益是底线,第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客户利益是中心,第五自觉抵制恶性竞争,行业利益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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