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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公积金贷款调整,首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12倍

      

  广东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9年11月22日起,已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再纳入家庭已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已受理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仍按原政策执行。


  据该中心介绍,若购房者用商业贷款购买了首套房结清贷款后售出,现购买新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在上述政策调整前,所购的新房子属于二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政策调整后,所购新房子属于首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12倍,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该通知还明确,购房者用商业贷款购买了首套房结清贷款后,现购买新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根据政策新房子仍然属于二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若购买首套房时申请了商业贷款,目前仍在偿还后购买新房,申请了公积金贷款,新房子仍然属于二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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