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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小贷公司委托指引,规范行业行为

      

  4月1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旨在规范行业行为,为小贷公司指引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工作指引》共5章23条,主要从“准入管理”“业务处理”“法律责任”给予指引说明。


  其中明确指出委托人所需满足条件,同时要求作为受托人的小贷公司需要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同时明确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四不得”,不得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得为借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如若小额贷款落实办理委托业务,需要满足上年度分类监管评级为A级;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控制度;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各类融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测管理系统运行正常;符合监管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等条件。


  此外,《工作指引》规定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含)以上,在任一时点上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委托贷款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同时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工作指引》还明确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协议》、《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人根据《三方委托贷款协议》和《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委托贷款的资金划转、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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