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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机构的经营规则

      

  信托机构的经营规则

  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信托,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信托的书面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信托目的;

  (3)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4)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6)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及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7)信托投资公司的报酬;

  (8)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和有关管理费用的核算;

  (9)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10)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11)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仲裁方式;

  (12)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4)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5)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6)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7)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8)以信托资金购买自有财产或者以自有资金购买信托财产;

  (9)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不受前款第(7)至(8)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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