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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正常还房贷,银行也有可能把房子收走?

      

  今天在群里看到一个段子:小明买了1套100万的房子,首付30万,按揭贷款70万,1年后,偿还银行本金1万,然而就在这个时候,房价爆跌,然后这个房子市场价只值50万,然后银行打来电话,当初借给小明70万是因为房子价值不低于70万,现在房子只值50万了,小明欠银行69万,那么需要小明提供抵押价值不少于19万的抵押物,或者拿出19万做提前还贷。小明为了买房已经花光了所有积蓄,19万无法根本无法拿出。这个时候银行说那就拍卖吧,小锤一敲成交价不多不少正好50万,最后小明啥都没落着,最终还欠银行19万。

  段子虽是段子,但是引起一篇争议,很多人表达的看法是,我按时还房贷,有没有违约,银行凭什么收我的房子。

 

  一、购房者和银行的关系

  贷款关系:购房者向银行贷款,借贷出首付之外的卖房款。

  抵押关系:用房屋作为还款的担保

  二、担保价值问题

  贷出总额70万,抵押物原价值100万,后跳水值50万。银行面临一个抉择:直接扣押房产,根据合同,借贷人应当还清贷款合同中未还清的约,如不换还清,银行有权对房屋进行拍卖。

  但是根据物权法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也就是说整个前提是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均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造成的,即只有在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有过错的,才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理。对于非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使得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如果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原价值或者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强叔说房认为对抵押人有失公正。

  三,执行问题

  即使银行拥有这一权利,银行是否真的要违背自身利益去行使这个权利呢?

  我的理解是NO,银行银行是生意人,而不是典当行,做事总要有些底限的。任何智商正常的银行都不会在此时扮演黄世仁的角色,银行在整个借贷过程中的目的是如何尽可能的全额收回贷款,而不是将人赶出房子然后继续逼债,和社会主义核心观是相违背的。

  大部分购房者的房子是自住房,那么房子的市场价值上并不影响接待人的还款意愿,自住房人的心态一般是房价涨跌和我影响不大,家的意义更深远,只要不失业,就能继续还下去。

  银行执法是需要考虑执法成本的。房价暴跌后,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解决那些拖欠银行贷款不还,不还月供的人。

  房贷还在继续换,银行显得D疼,去收房子啊。

  四、系统性问题

  房贷的首付一般是30%,短时间内此种情形至少我是看不到有任何迹象,再加上还了几年房贷,除非房价暴跌50%,否则不会出现保物不足的情况。

  如果100万的房子跌到了50万,这已经不是简单的个例,很可能是系统性风险,这种情况下依据现有的经济结构,房价腰斩,房价跌的肯定不是一家两家,如果是大面积的抵押物的价值都减少了,银行该怎么办,银行是没有执行权的,每次执行都必须请求法院执行,法院开始陪着银行执行成千上万的住房?

  但是银行收回来怎么处理?整个市场都在下跌,买的人更少了,怎么可能卖的出去,银行收回来一堆卖不出去的房子,还要自己承担风险,还让很多很多人无家可归,银行的智商下线了?

  房价跌的越惨房子越难卖,断供的越多,银行坏账也越多。此时本身需要处置的断供房已经卖不过来了,强叔说房认为银行如果再强行拿按时还款的客户开刀啦,银行这就是作死啊?更不要说这么做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了。

  可以参考汶川地址的处理方法

  2008年5月23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综上

  别听他们危言耸听,放心好了,银行也怕坏账,你只要按时还款,等于兑现了坏账,银行才不会去收了你的房子然后拿到市场上折价卖,银行都是国家的,没必要对正常还贷的人下手,这是双输。

  再说,房价暴跌,你竟然还能按时换月供,这绝对是是优质客户,银行恨不得给你vvvvvip级别的待遇,怎么可能来收回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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