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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给企业放贷属民间借贷

      

 

     律师提醒,企业不要贪图一时方便私下找人借贷,以免招来麻烦。  

 

  日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例民间借贷案,引起业界广泛关注。个体户以高额利息借款120万元给企业,企业却未能在约定日期还款,顺德法院一审判决借款合同无效,而佛山中院二审则认为借款合同有效。律师认为,两个判决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判决:

 

  一审和二审结果相反

 

  2010年4月22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某钢材经营部(个体户,投资人黎某)与佛山市南海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由金属公司向钢材经营部借款120万元,期限40天,担保人黄某等4人以全部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金属公司偿还了部分本金后,未能按期偿还余款。2011年11月23日,黎某起诉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要求佛山市南海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归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罚款,担保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顺德一审判决认为借款合同无效,但被告必须偿还本金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担保人承担被告金属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3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黎某不满一审判决上诉,佛山中院二审判决认为借款合同有效,被告需偿还本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合同日期部分按0.65%的利率计算,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焦点:

 

  个体户向企业借贷合法?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借款关系来看,原被告之间是企业相互借款的行为。根据《贷款通则》相关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另根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则认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只是一个字号,没有主体资格;在其债务承担上,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这有别于企业的相关规定。因此,个体工商户是包含在公民(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之中的。因此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是民间借贷,而不是企业间的借贷,据此判决该借款协议为有效合同。

 

  律师建议:

 

  企业贷款要走正规渠道

 

  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欧志强认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属于公民(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从而认定个体工商户的出借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进而对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进行改判,法律适用恰当,程序合法。

 

  “现在法律上对于个体户的定位还很模糊,企业需要借款的话,最好还是向银行借,不要贪图一时方便私下找人借贷。”欧志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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