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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出资不得低于30%!互联网贷款监管再升级

      

  继2020年7月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后,银保监会2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再升级。


  2020年7月,银保监会颁布实施《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并就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要求,主要为了避免由于联合贷款合作方的杠杆率过高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表示,在联合贷款中,合作机构出资比例太少,银行出资过高,就意味着合作机构会过度使用杠杆。如果合作机构本身也是金融机构,就会导致自己的风险过高。


  互联网贷款余额占比不得超50%

  除了对联合贷款的出资比例提出要求,《通知》还细化明确了合作机构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此前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了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其中,《办法》第53条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第54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避免中小银行“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对象。


  国盛证券分析师马婷婷指出,对单家银行来说,此前联合贷业务较为激进的银行或有一定的集中度调整压力。对行业整体来说,当前行业规模仍在测算的上限之内,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预留出一定空间。


  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开展互联网贷款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事实上,在2020年10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在董希淼看来,对中小银行影响最大的是“严控跨地域经营”。这与地方法人银行回归本地、回归本源的总体原则是一致的。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或对已经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中小银行带来较大冲击。


  温馨提示:央行等多部委: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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