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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贷款不成索预付款遭拒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究竟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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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车本是件高兴事,而贷款不成想要退回买车时所交的预付款却成了难事。4S店坚持认为只退回一半购车预付款,而消费者则坚持全额退款。协调未果之下,消费者一纸诉状将4S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购车预付款及利息。近日,江南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贷款购车纠纷案公开审理时,因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而当庭被驳回。

  去年6月19日,市民成先生与一家汽车4S店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成先生向该4S店购买一辆皮卡房车,单价32.5万元,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当天成先生向4S店支付2.5万元作为所购车辆的预付款,交货时再一次性付清剩余车款30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成先生向4S店支付预付款2.5万元。谁知后来成先生因未能成功贷款,于同年7月11日向4S店申请退回已交付的预款项2.5万元。对此,4S店同意解除合同,但只能退回一半的购车预付款,即1.25万元。协调未果之下,成先生一纸诉状将4S店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判令4S店返还其购车全部预付款及利息。

  4S店认为成先生因自身原因未在约定的提车日支付全部购车款,已经构成违约。而成先生在违约无款提车后又单方要求终止履行,并提出退款要求,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属于不当请求。基于好意,4S店只同意退回50%预付款。

  那么,成先生的行为是否违约?他的诉讼请求有何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先生与4S店签订的购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购车合同中已有关于成先生在未能按约履行合同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根据该条约定,成先生于合同约定交货日期未能付清车款或者未及时提车时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已付预付款被告有权不予退回”,即成先生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时成先生应承担预付款2.5万元作为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成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成先生因其自身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清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成先生向4S店申请退回全部已付款项,4S店于去年8月5日退还成先生1.25万元,成先生和4S店的这一系列行为可视为4S店同意将违约金降低至1.25万元。

  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的违约情形、4S店的预期利益以及汽车销售行业惯例等因素,1.25万元的违约金标准并未过高。因此,成先生关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重、违约金过高等主张,法院均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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