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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贷

农业信贷对象_农业信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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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信贷对象,农业信贷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农业信贷是金融组织在农村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信用活动的总称,是动员和分配农村中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以供应农业再生产过程中资金周转需要的一种形式。

 

  农业信贷对象有哪些?

  1、国有农业企业

  包括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华侨、劳改、农机、气象、解放军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国有农林牧渔场;国有农办工业、商业、物资供销、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采矿业、衣机修造业等企业;各种农业的企业集团、租赁企业、股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2、农业生产集体经济组织

  包括农村从事农、林、牧、副、渔业及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

  3、农村生产合作经济组织

  包括各种形式,各种规模的经济联合体。

  4、农户

  包括农业承包户,自营户和从事农、林、牧、副、渔、工商业经营的农村居民。

  5、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业信贷法律制度是什么?

  (一)农业信贷组织制度

  农业信贷组织是构成农业信贷市场的基本单位,主要包括各种农业信贷机构、农业信贷服务组织、农业信贷管理机构等。农业信贷组织制度是规定农业信贷组织设立、运行、关闭等规则的制度体系。一个有效的农业信贷组织制度体系应当能够使

  组织制度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农业信贷组织激励与约束相容,相互竞争并充满活力,使得农业信贷资源得到最优配置。目前我国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今后将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探索适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等金融机构将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共同发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

  (二)农业信贷业务制度

  农业信贷业务制度是对农业信贷机构信贷业务的设计与规范,主要包括农业信贷机构设计制度、

  农业信贷授信条件制度、农业信贷授信权限制度、农业信贷利率制度和农业信贷担保制度。

  1.农业信贷结构设计制度。

  依据实际信贷需求的不同导向,金融机构对信贷类型、种类、期限、额度等设计不同的结构组合。一般来说,我国面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结构设计,主要包括:合作金融主要提供流动性、短期、小额、信用性贷款;政策性金融主要提供流通领域的短期、专项性贷款;商业性金融主要提供中长期、固定、大额、担保、抵押、质押性贷款。

  2.农业信贷授信条件制度。

  我国对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信贷,都规定了严格的、详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借款用途、

  还贷能力、还贷计划与方式、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率等。规定授信条件是为了保证信贷安全,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金融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授信条件实施信贷投放。

  3.农业信贷授信权限制度。

  授信权限即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信贷资金的权力限制,包括对授信类型、

  授信对象、授信项目、授信额度等自主选择权与决定权的限制。授信权限规定了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和信贷关系的范围边界。我国农业信贷授信权限仍相对有限,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进程中,将形成对农村金融需求满足一定程度的抑制。

  4.农业信贷利率制度。

  我国农业信贷利率制度设计,具体包括:商业性金融提供农业信贷利率参照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作为执行标准,依据信贷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实际利率水平,特别贷款项目可以享受优惠利率;政策性金融中的非政策性信贷利率参照商业性金融信贷利率标准执行,其中的政策性信贷利率则由国务院或中央银行指定利率。政策性信贷的实际利率通常小于商业性信贷实际利率水平,形成的利差由中央银行或国家财政给予补救;农村合作金融提供的支农信贷利率在参照商业性金融信贷利率的基础上,其实际执行利率可上浮50%。

  5.农业信贷担保制度。

  对金融机构提供信贷制定、信贷担保制度,是为了促进并维护金融机构资金融通安全与效率,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债权的实现,从而实现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有效保护。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对于面向“

  三农”的信贷,一般情况下要求提供担保,但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农户小额信贷则属于无担保信用贷款。

  (三)农业信贷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国务院、中央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银行行业法规法令,为了保障信贷资金的顺畅流动及其收益安全,我国商业性金融的信贷资金运行与管理,主要实行:借款人申请制度、

  贷款行长负责制、审贷分离制、分级审批制、特派参与监督制、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信贷绩效评估制。农村合作金融的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中的非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参照商业性金融的信贷管理制度执行;政策性金融中的政策性信贷(如粮油棉收购专项信贷资金、扶贫贷款、康复扶贫贷款、边境贫困国有农牧场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林业贷款、治沙贷款、专项基本建设贷款、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等实行封闭运行与封闭管理制度。

  (四)农业信贷风险控制制度

  农业自身的弱质性使得农业信贷具有高风险性,严重制约着农业信贷的发展,削弱了金融对农业的支持效应。因此,建立农业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对增强农村金融基础,提升农业金融支持效应,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地说,对于合作金融提供的农业信贷,应在坚持合作制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合作金融体制、改进合作金融治理、加强资本充足性管理等制度途径加以风险防范与处置;对于商业性金融提供的农业信贷,则应在坚持市场化定位的原则基础上,坚持面向“三农”的根本宗旨,通过机构改革、信贷结构优化与调整、转换运营重心(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础,扩大信贷跨度)、有效剥离不良资产、相机拓展城市业务等制度途径加以风险防范与处置;对于政策性金融提供的农业信贷,则应在坚持“政策性与银行性”均衡的原则基础上,明确界定政策性金融的信贷权限与支持边界、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信贷的利益补偿机制、完善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与管理机制、健全自营制与代理制相结合的经营体制等制度途径加以风险防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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