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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算好的民间借款合同?

      

  什么才算好的民间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概述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为出借人,接受货币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借贷行为本身是一种信用交易,出借人将钱交给借款人是以为前提条件的,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款合同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专业的信贷机构一般都会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般都包含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关于借款合同的具体条款,读者可本平台1月5日的文章《一文了解借款合同主要条款》。

  二、规范的借款合同相对民间的简单借条到底好在哪?

  各位读者思考一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我们信贷机构平时用的规范的借款合同相对民间的简单借条到底好在哪?一般来说,信贷机构所使用的借款合同少则四五页,多则几十页,而民间最简单的借条可能就几十个字,比如有些借条的内容:“今借张三人民币拾万元整,月息两分,2016年2月10日之前归还。”非常的简单。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规范的借款合同相对民间的简单借条到底好在哪?笔者认为其好处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是信贷机构的专业形象的反映

  一份专业的、规范的借款合同本身是信贷机构专业形象的反应,作为一家专业的信贷机构总不能拿一个简单的借条就做业务吧。有些机构为了更好的反应自己的专业形象,有时候会将相应的合同提前找印刷厂印刷出来。

  (二)让借贷双方的义务更明确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最核心的价值就是把不确定的东西确定下来,让双方的义务更明确。就借贷关系而言,借款合同可以将借贷双方的和义务确定下来。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和义务可以分为核心的义务与非核心的义务两部分。笔者认为:就核心的和义务而言,民间最简单的借条和信贷机构用的比较规范复杂的合同并无本质的区别。为什么这么说?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将借款按约定交付给借款人,其最核心的就是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按时还本付息。就这最核心的义务而言,二者之间是一样的,并无本质的区别。一个简单的借条就可以将双方最核心的义务也即借贷关系确定下来。信贷机构用的规范的合同相对于民间比较简单的借条只是让双方非核心的义务更明确,比如借款用途、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债务的范围、借款人的承诺和、检查监督权、借款人的主动报告义务、违约责任、展期、提前还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三)可增加对方的违约成本,并且便于出借人进行贷后管理和追偿

  再好的合同也不能对方100%守约,但是一份好的合同可以加大对方的违约成本,一般来说,借款人的违约成本越高,则未来还款的意愿会越强,违约率会更低。关于违约成本和违约率的关系,读者可以查阅本平台1月7日刊发的文章《一文了解违约成本和违约率!》。一份好的借款合同除可增加对方的违约成本外,通过一些条款的设计,尤其是一些非核心义务条款的设计,可以便于出借人进行贷后管理和追偿,比如关于检查权、债务范围和清偿顺序、争议解决条款等的约定。

  三、什么的借款合同算是一份好的借款合同?

  根据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一份好的借款合同主要看以下三个方面:

  (一)设计规范、用纸考究、字体美观、印刷清晰,能够反映信贷机构的专业形象

  无论是提前印刷出来的可重复使用的借款合同,还是临时打印的借款合同,都应满足以上的基本要求,这反映了我们信贷机构的专业形象。

  (二)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将双方的义务尽量约定的明确具体

  不管是核心和义务还核心的和义务都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比如出借人和借款人要约定清楚,主体不要出错,除金额、期限、利率这些基本条款外,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债务范围、借款人的承诺和、检查监督权、借款人的主动报告义务、违约责任、展期、提前还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注意:有些信贷机构的借款合同篇幅很长,尤其是一些银行的借款合同,甚至有几十页,作为信贷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设计自己的合同,有的时候,合同弄得关于复杂不见得适合实际的需要。笔者会在本文后面附上一份简单版的借款合同(个人与个人之间),比较适合民间借贷。

  (三)通过增加前述一些非核心义务条款,增大对方的违约责任,便于出借人进行贷后管理和追偿。

  笔者认为,这一部分是一个好的借款合同最核心的价值。为什么这么说,我们来看一下整个信贷流程,如果是一家专业的信贷机构,签订合同是在召开完贷审会之后,贷审会通过之后接下来才是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手续,合同签下来后就会发放贷款,发放贷款之后就进入到贷后阶段。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后基本上就进入到了贷后管理阶段,如果对方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合同基本用不到,锁在柜子里就可以了,什么时候才会用到借款合同,那就是在贷后管理或到期对方出现违约的时候。有一句话说的非常好,合同是约束,不是用来约束君子的。这句话严格意义上是有问题的,但对于我们信贷业务我认为在绝大多数时候是适用的。

  出借人最大的风险就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出借人相对于借款人处于优势地位,就签订借款合同而言,出借人应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将一些有利于出借人的非核心的义务约定的更加明确具体,在约定中增加对方的违约责任的,增加便于进行贷后管理和追偿的条款,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算作一份好的借款合同。接下来对一些重要条款解读如下:

  1、金额、期限、利率、收款方式、还款方式

  这几部分一定要约定的明确具体,不要出现含糊的地方。关于金额,一定要用大写或大小写的形式,不能只写小写数字。期限要明确,为了防止实际交付日和约定不一致的问题,我们一般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利率的约定一定要明确,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不能含糊。就收款方式而言,以转账方式支付,并将借款人的收款账户直接约定在借款合同中。还款方式的约定一定要清楚,在民间借贷领域,实践中一般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可约定如下:“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方式归还: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息_______元。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为每月的日, 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2、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贷前调查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借款用途必须真实、合理、合规、,借款用途也是信贷机构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时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有没有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也是信贷机构进行贷后管理尤其是第一次贷后管理时重点核查的内容。关于借款用途,信贷机构需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约定下来。笔者发现实践中很多机构签订的合同中借款用途这一项的约定有很大的问题,很多借款合同将借款用途约定成流动资金借款或经营周转,我认为这种约定形同虚设,和没约定没太大的差别。

  实践中出现的逾期贷款有很大部分都涉及到挪用借款,并且还有一部分名义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的情况出现,这些都是跟借款用途直接相关的情形。笔者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一定要将借款用途约定的明确具体,并且约定好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及约定好借款人一旦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法律后果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只有将借款用途约定的明确和具体,信贷机构检查借款使用情况时才能更有针对性,出借人以借款人挪用借款追究借款人责任时也不容易产生争议。

  【示例】

  借款用途:借款人于2016年1月1日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借款人作为卖方需要在2016年2月1日之前向A公司交付 型号自行车500辆,为履行上述买卖合同,借款人需要向上游供货商采购货物,本合同借款用途为借款人为履行上述买卖合同向上游供货商采购货物所需,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3、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

  合同签订后,如果借款人未满足一定先决条件,出借人有权放款,这一条也是常规条款。

  【示例】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出借人有权放款:

  (1)借款人已按出借人人要求提交相关证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以及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合同已经生效,需要办理登记的已经办理登记并已经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5)其他先决条件: 。

  4、借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在该部分中,一定要将借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约定好,尤其是将实现债权的费用界定清楚,将律师费包含在内,通过这种约定可增加对方的违约成本,从而降低违约率,如果借款人只了部分借款,对于归还的部分是的本金还是利息、违约金也不会发生争议。

  【示例】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应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注:不做特别约定也是先还息后还本。

  5、借款人的陈述和

  在这一条中,主要就是要求借款人承诺和其陈述和提供资料都是真实的,未进行虚假陈述。

  【示例】

  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注意:笔者部分客户在本条中还会增加这样一个条款:如果借款人进行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构成诈骗罪,出借人有权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个条款严格来说在法律是有瑕疵的,因为借款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出借人说了不算,得走相应的法律程序,由机关、检察院、法院来认定,但这一条款放在这,还是能对借款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作为出借人可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酌情采用。

  6、出借人的检查权

  这里面关键要对检查权进行明确的约定,出借人要明确一点,当出借人将钱交到借款人手里那一刻起,还款的主动权就掌握在了借款人的手里。

  【示例】

  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注:出借人可以在上述注解的基础上结合具体业务情形进行调整,可以把检查的方式、检查的内容约定的更加明确、具体和更有操作性。

  7、公开不履行义务信息的约定

  通过公开借款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可以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从而对借款人产生威慑力,有效提高还款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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