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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明确“三不得”,保护承租人权益

      

  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其官网更新“征求意见”,发布“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内容显示,为了提高住房租赁立法质量,出台《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共8章66条,分别是“总则”、“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通过从上述方面切入,规范住房租赁活动,旨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其中,就租赁行为,对住房租赁企业做出严格要求。


  规定“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从事住房租赁有关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规定,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三不得”。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如若发现住房租赁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按照所出台条例规定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将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若是住房租赁企业逾期不改正,将被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住房租赁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若是存在金融违法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将移送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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