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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规发放贷款,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遭遇行政处罚

      

  近日,淄博银保监分局对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据淄博银保监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4月20日,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同业融出资金超比例的行为”。
  商业银行在正式发放贷款之前,需要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核查,通过审批才能对符合申贷条件的借贷人给予相应的款项资金。同时,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有相应的贷款体制,对于特定放贷有一定的比例。
  如若没有根据要求发放贷款,被查出便会得到相应的出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全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该行被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同步,该行相关负责人宋新伟、杜娟、郭强均因为“对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同业融出资金超比例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警告处分。
  这是该行今年的首张罚单,但并不是该行成立以来首张。据了解,该行在2018年1月便因为“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被罚35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山东省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于1989年12月25日被成立。该行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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