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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

      

  11月4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关于调整《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该《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调整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关于异地转移职工的相关事宜。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如前后缴存时间连续未中断,则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根据原缴存地中心、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相关资料合并计算。
  上述缴存资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核实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取消原“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规定。
  二是关于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事宜。夫妻两人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满足所有贷款申请条件,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65周岁的,可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配偶的退休金、养老金等不纳入月收入计算。
  三是关于所购再交易房楼龄的相关事宜。所购再交易房的楼龄超过30年的,不得申请再交易房贷款。取消原“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20年的,不予贷款”的规定。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取消原“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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