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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底线过犹不及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除了一贯坚持的底线监管原则之外,银监会正在尝试对P2P行业设定一定程度的行政准入门槛。目前,P2P已经成为民间金融风险的焦点。相关数据显示,截至8月24日,已有149家P2P平台跑路,而上周有媒体披露的这个数据还是70家(也许可能有遗漏)。随之而来的是对P2P监管的呼声此起彼伏、越来越强烈。如何监管P2P已经成为社会热议和关注的焦点问题。

 

有消息称,从监管部门分工上看,P2P的监管重任已经落在了中国银监会身上。媒体透露出银监会正在紧锣密鼓制定监管办法。就如何监管P2P问题社会各界各抒己见、众说纷纭,监管部门相关官员也不时放出一些监管讯息和思路。目前,最新的说法是,除了明确P2P的信息中介定位和禁止资金池操作等底线原则外,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李志磊还透露,监管层可能将对P2P的注册资本金、借贷业务的资金规模、P2P从业人员的背景、P2P企业的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规定。即:底线原则+行业准入门槛。

 

笔者认为,对P2P监管坚持底线思维和原则是非常必要的,也需要尽快落实这项监管措施。经过这么长时间的讨论,P2P监管的底线原则已经非常清晰了:坚持P2P中介信息平台性质;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搞非法集资诈骗。这四条底线中,关于提供担保问题,主要是指P2P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或者不得超过自身财务实力提供担保。这里面可以释放的一个空间是,如果P2P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方式,比如:引入保险、担保公司等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是否可以呢?笔者认为,应该允许探索。适度放开P2P第三方担保方式,使得出借资金者的资金安全有了第二道保障防线,而且有利于P2P平台业务的发展。

 

从大数据核心基础上看,虽然P2P不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但不可否认其创新之处,即:借助互联网平台使得民间融资效率提高了,信息对称了,交易成本下降了,交易效率提高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经济体的融资难问题。

 

任何P2P公司只要触碰上述四条红线,监管部门就要坚决查处,绝不手软,没有商量余地。但是,对P2P设置行业准入门槛值得商榷,动议设置前置审批更是要不得。比如:设置注册资金门槛,并且要求是实缴资本金,完全没有必要。既然坚持了中介信息平台原则,就完全没有必要对注册资本金设置门槛了。要求“借贷业务的资金规模”限制,看似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只要坚持P2P的中介信息平台性质,最终风险承担者是借贷双方的个体行为,因此,也没有必要设置资金规模限制门槛。对“P2P从业人员的背景”就更没有提出“要求”的理由了。中介平台性质决定了其与纯金融业务还是有区别的,其人员素质要求的重点在于平台维护等方面,金融属性是第二位的。“P2P企业的信息披露”是应该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刚刚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即可。

 

最应该高度重视和警惕的是,完全市场化的P2P行业千万不要监管过度,特别是不要重蹈行政审批覆辙。否则,必将出现引火烧身的效应,即:监管过度就演变成国家为P2P做信用背书的恶果。如果过度监管、审批包括所谓的备案等,投资者就会认为这是国家审批的公司,出现了风险自然而然要找国家政府解决,最终导致“陷入信托业现在的处境,刚性兑付难破”,其实是把市场化自担风险的P2P网贷搞成了刚性兑付的怪胎。

 

因此,政府有形之手、监管之手决不能伸得过长,否则,将大大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中再正常不过的自担经济金融风险的原则。一个有效竞争、风险自担的市场,往往就是因为政府有形之手乱挥舞、瞎指挥,把基本市场规则甚至常识给打乱和破坏了,把投资者等市场主体给惯坏了,最终破坏的是市场秩序和规律。

 

完全市场化的P2P网贷必须自担风险,也不能太惧怕风险。只有通过市场自担风险才能使投资人明白哪些地方不能投,哪些地方可以投。投资者必须为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后果。让投资者亲自尝尝风险的厉害,才是对投资者风险意识最好的教育和培养。否则,政府的手伸得过长过多过勤,政府以及监管者就承担了过多的职责,很多的金融成本就由社会承担了。这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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