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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的风险

      

  信用贷款无需提供抵押物,申办流程简单,放款速度快,受到所有人的广泛欢迎。不过,其也存在风险的,如不准时还款可能会有不良记录,下面大家来看一看信用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信用贷款的风险:

  其一,借新还旧。

  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到期不能履约偿还时,贷款机构要求借款人偿还利息后,为其办理借新还旧手续,贷款形态多是划在正常中的“关注类”,有的是多年多次借新还旧。检查人员在判断该笔贷款是否符合借新还旧条件时,最主要的依据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资料一般都是“经营正常”。因为企业给银行提供的资料有很多是人为作假不真实的信息,检查人员一般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到企业逐一开展延伸检查,也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否定银行的判断,贷款风险真实状况从而被掩盖。因此,借款人填写贷款用途时,往往无论实际用途是什么,都笼统地填写“流动资金”或“周转资金”,为以后办理借新还旧埋下伏笔。

  其二,还旧借新。

  借款人贷款到期不能履约偿还时,有的银行要求借款人先筹资还款,然后再给办理新贷款。从表面上看,银行的贷款管理并没有严重违规,顶多是不该向还贷能力不强的借款人放贷。但借款人是贷款的最终偿还者,因这些借款人长期经营不善,导致缺乏偿债能力,最终带来贷款风险。

  其三,以抵押物足值为由钻规定空子。

  有些借款人经营明显出现问题,资金链绷紧或断裂,资产负债率高,经营效益下滑,靠第一还款来源已不能正常履约还本付息,贷款事实上已经形成重大风险。但有的机构仍将此种情况的贷款放在正常“关注类”,其理由是:按照贷款分类核心定义,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抵押物价值超过借款额度,如果拍卖抵押物,能够补偿贷款本息。然而,现实中有些抵押物虽然足值,但变现能力差,如企业厂房、设备、土地等固定资产;有些抵押物在评估时价值虚高;有的抵押物在通过法律执行时,因受到各种干预或借款人涉及其他法律纠纷等,难以顺利执行变现,往往等到企业改制重组或破产清算时再追收贷款,普遍会造成一定损失。

  其四,保证担保能力不足。

  一是有些保证担保贷款,保证人为关联方,相互之间连环保证,既是被保人又是保证人;二是联保垒大户,有些没有合格抵押品的农业大额贷款需求户,寻找一些无需贷款的基本农户进行联保,贷款集中到大户使用,规避了上级管理部门对大额贷款的审查报备。贷款一旦形成风险,联保农户无力履行保证偿还责任。三是“空壳”或不具备代偿能力的担保公司担保。本地监管部门2009年查处了某担保公司通过虚假注资违规注册成立,在没有担保基金保证的前提下,先后为六家企业担保,向四家行社贷款5853万元,至今绝大部分贷款已形成风险损失。

  其五,甩旧债借新款。

  一些借款人在原贷款行难以取得新贷款的情况下,通过企业改制重组改头换面后转移到其他银行机构贷款,受理机构如果贷前调查不深入,审查把关不严,贷款放出时即意味着已经存在潜在的风险。

  其六,以合法途径掩盖非法目的。

  一些借款人当出现负债沉重、资金链吃紧的情况后,借改革名义进行股权转让、产权变更、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企业改制活动,通过合法途径隐蔽地转移优质资产,留下一个空壳企业。等到贷款风险暴露时,贷款人追收贷款已变得十分被动,法律起诉往往是赢了官司却收不回贷款。

  其七,不合理延长贷款期限。

  一些不能履约还贷的借款人,往往通过借新还旧、还旧借新或其他贷款重组手段,不合理地延长贷款还款期限,等到贷款到期风险暴露时,贷款责任人可能已经调离,无从追究。

  其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隐藏的风险。

  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出台实施前,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向政府融资平台发放的贷款,“三查”管理比较粗放,发放的“打捆”贷款没有明确具体的用途,贷款被随意挪用的现象普遍,有些贷款资金流入非实体经济,风险难以监控,隐患大。

  其九,虚假或难以变现的不良贷款置换。

  有些农村信用社进行统一法人改革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商行的过程中,为了满足银监会的监管指标要求,当地县(市)政府往往会采取用土地置换不良贷款的做法。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至今没有几家能完全落到实处,真实的贷款风险并没有得到彻底化解。

  其十,假证骗贷。

  一些借款人利用伪造的假土地证、假权证、假土地承包合同、假身份证、假交易合同等,趁中小金融机构贷款高峰期人力不足、贷款审查粗放的时机,骗取贷款。

  这些都是信用贷款不可避免的风险,对于这些风险,大家在生活中要多留意才能行,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被风险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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