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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自动投标

      

  P2P自动投标含义

  “自动投标”是各网贷平台为便于用户投标、提高回款利用率,解决自己流动性问题而推出的“投标工具”,其以用户认可的既定规则为加入计划的用户自动投标。比如某平台推出的“优选理财计划”。投资者可以申请加入“优选理财计划”,加入优选理财计划的资金将优先投标。

  投资人在计入优先理财计划以后,进入计划账户中的资金即进入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投标后的回款本金将继续用于优先自动投标而不能被转移出计划账户或提现。锁定期结束后,投资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计划。如果选择退出计划,则投资人在该计划内的债权将进行优先自动转让。完成转让后,转让所得资金及投资回款将不再进行自动投标操作,投资人可以自由支配。如果锁定期结束,投资人选择继续优选计划,则将延续之前的计划操作,同时投资人在之后的时间享有随时退出计划的权利。

  p2p自动投标违规吗

  p2p自动投标存在一定风险。

  一、自动投标产品透明度下降

  由于投资人事前并不知道资金投向哪个借款人、借款人的借款规模有多大、最后资金是按什么比例投给不同借款人的,整个投标过程都是由P2P平台后台自动操作,投资人只能在合同成立后才能查看到。因此,自动投标产品实际上降低平台的透明度,使得机构监督难度上升。

  二、存在错配问题

  由于自动投资的透明度下降,为P2P平台进行拆标、错配提供空间。错配将产生兑付风险,极端情况下,如果发生挤兑,平台将处于危险之中。为了规避兑付风险,P2P平台一般约定自动投标产品到期赎回或者投资者中途赎回都是通过债权转让实现的。也就是说,必须有投资人接受转让,原投资人方可成功退出,因此理论上成功赎回的时间并不确定。

  “自动投标”究其实质就是按照出借人设定的条件委托网贷平台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出借人、借款人以及网贷平台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虽然为很多工作忙碌的投资人提供了方便,但是在此提醒大家,在使用“自动投标”之前,需要注意以上风险。各网贷平台在推出“自动投标”工具时也应尽量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避免触碰法律监管的红线。

  虽然有律师认为P2P平台采用“自动投标”模式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网贷平台在开展“自动投标”业务应注意操作方式的合规性:

  一、网贷平台不宜设定“自动投标”业务的锁定期

  有些网贷平台会为出借人参与“自动投标”设置一段时间的锁定期,这段时间出借人不能终止委托关系。本人认为这种操作方式涉嫌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从这条规定来看,设定“自动投标”的锁定期涉嫌违法,但是法律允许网贷平台在出借人提出提前解除“自动投标”时向出借人收取补偿费作为网贷平台损失的赔偿。

  二、网贷平台在“自动投标”期限届满时应当向出借人汇报投资情况

  《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根据此条规定,网贷平台在出借人退出“自动投标”时应依法向出借人报告在“自动投标”期间网贷平台代出借人投资的项目明细及投资收益明细,但几乎没有网贷平台的日常运营可以达到《合同法》的要求。

  三、网贷平台不可利用“自动投标”自建资金池

  评价P2P网贷平台是否建资金池的标准在于看资金流动是否先于信息流动,简单的说,出借人资金先流出到平台指定的账户然后再去匹配项目,就属于建资金池。从“自动投标”的商业模式来看,如果网贷平台不自律,很容易利用“自动投标”工具先归集资金,然后再去匹配项目。

  各网贷平台在推出“自动投标”工具时应尽量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避免触碰法律监管的红线。“自动投标”究其实质就是按照出借人设定的条件委托网贷平台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出借人、借款人以及网贷平台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此提醒各网贷平台的运营者,千万不要利用“自动投标”的幌子搞资金池,否则一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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