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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集乡胡集村的“李波”快来偿还垫付款!

      

  李波

  案情介绍:2015年1月,因经营需要,被告李波、曹**和原告、被告王*及被告付**、朱**组成三户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及联保协议书,原告与五被告分成三户分别向该行借款150000,利息约定为年息15.3%,期限为十二个月,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三方相互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行按月支付借款后,原告与被告王*及被告付**、朱**均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李波、曹**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后该行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并划拨了原告在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存款102033.1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向法院起诉,我院作出(2016)豫1421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波自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王霞垫付款102033.1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2340元。原告王霞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李波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3231982****6813/

  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胡集乡胡集村委

  执行法院:民权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6)豫1421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

  联系人:谢法官

  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0-8589111

  民权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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