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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竟要先垫付30余万贷款

      

市民李女士买下邻居王某的房子多年后,才想到去办理过户手续。这时,她却发现王某又将房子卖给自己的女儿陈某,套取了银行贷款30余万元。由于王某母女均下落不明,李女士只好打官司维权。昨悉,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王某与女儿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4年11月,李女士以27万余元的价格,买下了邻居王某在汉口民意四路一套107余平方米的住房,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李女士支付了20万元,余款待过户时支付。接着,李女士将两家的房屋打通,顿时宽绰多了。

一晃到了2012年5月,房价上涨厉害,李女士想把过户手续办了,以免夜长梦多,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李女士遂将王某告上法庭。2012年12月,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需将房屋过户至李女士名下。

但是,过户的事还是没有进展。直到有一天,银行工作人员找到李女士,说王某于2010年1月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陈某,并已将房权登记在陈某名下。陈某又以该房屋作抵押,从银行贷款38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从2010年1月29日至2030年1月29日。陈某仅偿还了2万余元,还差35万余元未还。银行准备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抵债。

李女士这一下慌了神,赶紧四处寻找王某下落,但未果。2015年10月,李女士再次将王某告上硚口区法院,同时也将买主陈某一并列为被告。王某、陈某经法庭传唤后仍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法庭调查,王某有一女叫陈某,与买主陈某同名同姓,且出生年月相同,但身份证号不同。买主陈某的户籍地为大悟县,属空挂户,其在大悟县的户籍信息因属双重户口已被注销,足以认定陈某就是王某之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将房屋出售给李女士后,又将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亲生女儿,主观上具有恶意。而陈某在9天之内就完成了房屋买卖、过户、办理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手续,明显不合常理,母女俩有恶意串通之嫌,遂于今年2月一审判决确认王某与女儿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于两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判决书两个半月后仍无音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昨日,主审法官谢磊介绍,银行贷款的30余万元本应由陈某偿还,现陈某下落不明,李女士要办理产权证,只能先垫付这笔30余万元贷款,用来注销银行抵押后,才能办证过户,然后再找陈某追偿这笔钱。他提醒市民买房后要及早过户,以防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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