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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个人住房家庭组合贷款业务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针对国家和省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调整新闻发布会,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崔永胜介绍了相关情况。此次省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主要包括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延长申请提取时间、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异地购房取消证明、提高贷款购房提取额度、开展家庭组合贷款业务、积极鼓励个人购房贷款、缩短贷款审批时间等8个方面的内容。

 

放宽租房提取条件

取消原来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取内容,调整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这部分职工,统一都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提取条件执行。对他们的家庭月工资收入不再进行限制,而且可以全额提取当年的租金。”崔永胜还表示,租住商品住房的,取消了需要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无房证明的要求。

“通过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上备案查询平台联网,就不需要职工去房地部门打印无房证明了,在中心就可以查询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房产信息情况。”

 

延长申请提取时间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原来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调整为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24个月内申请提取。

 

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

职工及配偶在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获批准6个月内,且本年度未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异地购房取消证明

取消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的要件。

 

提高了贷款购房提取额度

由原来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12个月的还贷本息额度,调整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还款且未进行过提取的,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累计还贷本息额度。

 

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家庭组合贷款业务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允许以购房人本人家庭为主体,购房人家庭为借款人,直系亲属为共同借款人的形式向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据了解, 根据《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的要求,允许主借款人与其父或者与其子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并且互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偿还房贷。对于家庭组合贷款的贷款年限,可以按年龄最小者的贷款时间确定。

 

积极鼓励个人购房贷款

对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60%调整为不低于40%。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月还款额从家庭月总收入的50%提高到 60%。

 

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贷款审批时间由原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调整为7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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