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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银行225万贷款追不回 房管局赔

      

19年前,从化温泉“竹馨山庄”内新建了不少楼房,经营方瞒着业主私刻公章,在缺少办证材料的情况下,靠从化房管局两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拿到了房产证,随后又为一空壳公司办理了抵押贷款225万元。后来银行无法追回贷款,遂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记者近日从广州中院获悉,该赔偿案已终审,从化房管局被判赔225万元贷款的本息。

 

起因 两职员玩忽职守发证

事件要从1996年10月10日说起,经营者于某持私刻的“从化温泉竹馨山庄合同专用章”,在《产权登记申请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处盖章,向从化房管局申请办理房产登记。

此时,担任从化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所收件员的胡某芳,在审查过程中,明知竹馨山庄该楼房的业主方系“广东温泉宾馆”而非“从化温泉竹馨山庄”,在缺少办证材料情况下,违规受理了申办资料,并转交登记组进行初审。

而时任从化房管局产权科科长兼交易所所长的邓某辉未履行审批及保管、使用“从化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专用章”和从化房屋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私章等职责,将应尽职责委托给反聘人员黄某祥。完成审批后于1996年10月14日颁发《房产证》。

 

恶化 公司注销 证件被撤销

拿到房产证后,于某在1997年3月28日,以从化温泉竹馨山庄名义向某银行森保支行申请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收益方是广州永鹏公司,利率为9.24%,期限至1997年12月。竹馨山庄楼房面积1579.9㎡被作价后,实际抵押了240万元给永鹏公司。同月31日从化房管局向银行核发了“房屋抵押”的《他项权证》。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永鹏公司除归还过本金15万元外,其他借款本息均未有归还。

1998年法院查明,永鹏公司早已名存实亡,停止经营。2001年9月,永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从化房管局撤销了颁发给竹馨山庄的《房产证》,继而撤销发给银行的《他项权证》。

贷款方、抵押方全都注销了,银行还能向谁追偿贷款本息?2010年10月22日,该银行向从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从化房管局的撤销决定,但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该局的决定。

 

判决 违法发证 房管局应赔

2012年2月9日,该银行向从化房管局提起行政赔偿申请,但房管局认为,该局与借款和抵押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亦无得到任何利益。另竹馨山庄申请办理房产权时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印章的行为,申报不实属其个人行为,与该局无事实和法律关联,该局对此不存在过错。

据了解,2012年9月、10月,从化房管局涉案的工作人员邓某辉、胡某芳因在办理涉案房产证中玩忽职守,被法院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被拒后,银行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从化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中止执行,债务能否得到清偿,实际损失是多少尚未能确定,行政赔偿的数额也不能确定,银行应当待执行终结及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后再提起赔偿。

随后,银行上诉到广州市中院二审。二审认为,银行向永鹏公司发放贷款,是基于对从化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及他项权证的信赖。该局违法发证的行政行为与银行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对银行损失予以赔偿。据此,广州中院判决从化房管局向银行赔偿本金225万元并以9.24%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的相关贷款利息。

 

事件簿

于某私刻“从化温泉竹馨山庄合同专用章”在相关材料上盖章,向从化房管局申请办理房产登记;

从化房管局职员明知该楼房业主方不是从化温泉竹馨山庄,仍违法颁发《房产证》;

于某以竹馨山庄向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实际抵押240万元给广州永鹏公司;

借款期限届满后,永鹏公司只还了15万元,其他均未归还,且早已名存实亡;

银行向从化房管局提起行政赔偿申请被拒,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从化法院一审认为银行应待执行终结及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后再提起赔偿;

银行上诉到广州市中院二审,二审判决从化房管局向银行赔偿本金225万元及相关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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