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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贷款员工买单? 检察院为民抗诉获改判

      

近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提请省院抗诉的高奎斌等十四人与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在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件评选活动中获奖,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优秀案件”。

案情:高奎斌和高某乙等十四名申诉人系甲公司的职工。2002年6月,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市分行西城办事处(现已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以下简称淄博西城建行)申请贷款,并于2002年6月13日以公司员工“高某乙等52人”的名义与淄博西城建行签订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高某乙等52人”向淄博西城建行借款488万元用于购房。但该合同并无借款人的签字或盖章,只有贷款人淄博西城建行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某房屋中介公司向淄博西城建行出具担保证书一份,承诺对上述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向淄博西城建行提供了一份“甲公司贷款明细表”,该表详细列明了52名职工的名字、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并留有“借款人签字”和“借款人签章”两栏由借款人签字、捺印。该表列明的高奎斌的贷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人签字”栏有“高奎斌”字样的签名,并在“借款人签章”栏留有指印。淄博西城建行在办理该笔贷款时,未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让“高振华等52人”提供诸如身份证件、收入证明、购房合同等资料。后淄博西城建行将贷款转入了置业中心的账户,置业中心将贷款转交给甲公司。2005年12月7日,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某丙共同向淄博西城建行和置业中心出具承诺函一份,称“2002年以职工个人名义办理的住房贷款被转借为公司经营使用,甲公司自愿承担还款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高某丙个人自愿为其他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承诺作出后,甲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贷款本息。

2006年1月31日,淄博西城建行以高奎斌等十四名贷款人、甲公司、房屋中介公司、高某丙、焦某某(高某丙之妻)为被告诉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要求高奎斌偿还借款本息6928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甲公司、置业中心、高某丙、焦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两审过程中,法院在受送达人住址明确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而是直接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向高奎斌等十四人送达诉讼文书,高奎斌等十四人因未看到送达公告而未能参加诉讼。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淄博西城建行依约发放贷款的情况下,无论该借款实际由谁使用,被告高奎斌等十四人作为合同签订方均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高某丙、甲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作出的担保承诺合法有效,其均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高某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焦某某不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高奎斌等十四人、高某丙、焦某某、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遂判决高奎斌等十四人偿还借款本息,高某丙、甲公司、房屋中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介公司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淄博西城建行及高奎斌,不是高喜长或甲公司,高奎斌在借款后没用于自己购房而是将贷款转借他人只是改变了借款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高某丙及甲公司于借款发生后出具了承诺函,该承诺函的目的不是变更主合同,而是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即增加保证人,无需征得原保证人的同意,因此房屋中介公司认为应免除其保证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奎斌等十四人不服,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本案涉及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十四名申请人都是下岗职工,属于生活困难群体,法院判决给其家庭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市院民行处接到此案后高度重视,指定办案骨干人员迅速审查办理。

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淄博西城建行系有意向甲公司贷款而采取了个人住房贷款这一形式进行违规操作,贷款合同不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操作规程。且淄博西城建行在与“高某乙等52人”订立借款合同时,没有让所谓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且也没有将贷款交付“借款人”,实际上淄博西城建行与“高某乙52人”之间既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亦无法主张因事实交付贷款而致借款合同成立,双方在签订所谓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过程中所表露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是淄博西城建行违法规避经营风险的手段。若单纯依据借款合同确定由高奎斌承担还款责任,就会使得淄博西城建行因违法行为而变相获利,从而违反民法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不落不明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告送达。而本案中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明确且未穷尽法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高奎斌送达诉讼文书,致使高奎斌未能参加诉讼,直接剥夺了其诉讼权利,属违反法定程序。市院民行处将该案提请省院抗诉。此后法院裁定再审,淄博市中级人民院再审依法调解,免除了等14名申请人的还款责任共计100余万元,维护了司法公正。2013年7月,高奎斌等14名申请人为检察机关送来“依法监督、执法为民”的锦旗,真心感谢检察机关。该案的成功办理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彰显了检察权威和司法公正,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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