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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指南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自主创业从事个体、合伙经营项目的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以及创业后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大学生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放贷银行开设账户且三年内无不良信用或违法行为记录,并能提供担保及反担保措施或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可向放贷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目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大学生是指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在穗就读高校毕业生。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展期

个人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项目可依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本市户籍借款人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无欠缴利息,且反担保措施继续落实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放贷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放贷银行同意后,放贷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贷款利率

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借款人申请的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在贷款合同期内的利息由财政部门全额补贴,逾期利息不予补贴。财政对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全额贴息办法。展期期间发生的利息与逾期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微利项目:指借款人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外的个体或合伙经营项目。

 

四、反担保措施自然人作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人应为本市户籍自然人,且不能与借款人为夫妻关系,在本市财政拨款单位或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月收入达到借款人申请贷款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以上的在职人员。反担保人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正式的反担保合同,并与放贷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明确反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

根据《关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有关问题的复函》相关规定,2014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87元。以后每年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适时调整。

不动产抵押作反担保方式:提供具有可在本市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的不动产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合伙经营项目只能采取不动产抵押的反担保措施。

免除反担保方式: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担保贷款,提供参加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可免除反担保。免除反担保项目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控制在10万元内。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关于印发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流程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的办理流程:

1.借款人网上填报《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

借款人在担保贷款网办系统如实填写《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经网办系统受理后前往户籍所属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担保贷款人员认定,并须提交如下资料:

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就业创业证》、《广州市就业登记表》原件;

属高校毕业生的,毕业后还须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没有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应届毕业生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

结合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借款人申请认定进行受理,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具受理回执,并报所属区就业中心进行初步认定;

所属区就业中心对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市就业中心复核;

市就业中心对区就业中心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将复核认定意见反馈区就业中心、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盖业务章后通知借款人取回。

上述各经办机构认定工作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担保贷款的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放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借款人持认定后的《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前往放贷款银行网点完整填写《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和签名确认,并按放贷银行要求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提供由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认定后的《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原件;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及其配偶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经营项目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从事特许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借款人或其配偶经营近六个月经营账户流水、银行对账单、水电使用情况、税费缴纳情况或货物库存单等资料;

借款人贷款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在放款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反担保资料包括:

提供抵押担保的,须提供可在本市办理抵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财产所有人的同意抵押声明原件;

提供质押担保的,须提供质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质押权属人资料、质押物权属人同意质押担保的书面声明;

对本市户籍自然人作反担保的项目,反担保人与借款人必须为非夫妻关系;反担保人月收入应达到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以上,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参保证明等资料。

结合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须提供原件进行查验,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2.放贷银行、担保机构受理、核贷。

放贷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和查询征信报告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会同担保机构到借款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

调查后,担保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出具同意担保意见转放贷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作书面回复说明理由,并通过放贷银行退回借款人,同时由放贷银行向借款人解释不借款的原因。担保机构对借款人提供不动产反担保的,应通知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手续,办理时间按实际办理天数掌握,不受4个工作日限制;

放贷银行收到担保机构出具同意担保的意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及相关人员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不动产抵押需与担保机构首先签署相关手续〕,并向借款人放款。

 

六、联系方式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放贷银行联系方式

1.广州银行总行营业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联系电话:28302187;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市分行—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38、39层,联系电话:85666666。

担保机构联系方式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17层,联系电话:850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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