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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住房抵押贷款应设定若干条件

      

  为缓解农民在发展生产、拓展经营中的融资困难,支持和促进农民创业增收,近几年来,重庆、四川、广东、浙江、宁夏等多个省(市、区)的部分地区,组织开展了农民住房抵押贷款的试点;为推进这项创新,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4月20日下发的《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笔者认为:现行法律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贷款的规定应适时予以删改;同时,对农民住房抵押贷款也要设定若干限制性条件。


  农民开发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农业种养项目,或开拓二三产业经营,往往需要借钱投资、借梯登高,但他们既有的家庭资产大多只有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支持和促使农民创业,有必要将现行《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中关于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贷款的禁止性规定适时予以废止,允许农民住房像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那样,可以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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