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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出台文件“约束”商业银行在零售金融领域“攻城略地”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在零售金融领域“攻城略地”,尤以消费贷、信用贷等业务为重。但在加速扩张的同时,一些银行频频违规,风险陡生。为此,北京、浙江等地监管部门纷纷出台文件,加以“约束”。如日前,针对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浙江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业内广泛关注。

  所谓个人消费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指定消费用途(主要包括住房、汽车、一般助学贷款等)的人民币贷款业务。近年来,随着我国不断出台鼓励消费政策,个人消费贷款得到迅速发展。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消费贷款余额达41.25万亿元,同比增加6.2万亿元,增幅为17.7%,比全部贷款增速高5.13个百分点。


  显然,在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规模、促进消费升级等方面,个人消费贷款发挥了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但是,一些金融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在消费贷展业过程中频打“擦边球”,以致乱象丛生。有的贷前调查不尽职,出现多头授信,产生业务纠纷;有的向无收入来源等不具备贷款条件者放贷,结果发生不良;有的贷后管理缺位,使贷款被挪作他用,偏离消费属性,尤以违规进入楼市、股市为甚,不仅推高居民杠杆率,对实体经济产生“挤出效应”,也增加银行信贷风险,影响房地产调控效果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事实上,在消费贷的资金用途等方面,监管部门并非没有划过“红线”,但禁止性规定当前,仍有部分金融机构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和经营效益,放松贷款管控,这就无可避免地埋下风险隐患,引起监管部门高度警觉也在情理之中。一如浙江银保监局在《通知》中重申消费贷业务合规底线,再度强调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类贷款;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等。


  在笔者看来,鉴于个人消费贷款体量之大,发展之快,且今后仍有巨大发展空间,在下发“红头”文件的同时,监管部门还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切实遏制消费贷款被“异化”。


  一方面,强化外部监管必不可少。各地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现场检查,对制度执行不力,风控能力较差,违规问题较多的金融机构,及时采取约谈、限制业务、行政处罚等必要手段,以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高压态势,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尽快出台《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补齐制度短板。具体而言,监管部门应对现有消费贷款监管规定进行归纳梳理,形成专门制度,严格管控。要明确展业资质,禁止不具备条件的机构涉足个人消费贷款领域。要进一步细化消费贷款的用途,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消费贷款不得进入的领域范围。要落实信贷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贷款“三查”和内部问责机制建设,并强调行业信息共享,避免过度授信、多头授信。要将消费信贷信息纳入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对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借款人及时纳入征信“黑名单”,提高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等。


  当然,在“举起大棒”的同时,监管部门还是应当鼓励创新,对于金额较小的消费贷款,在确保用途合规、资金流向合理、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成本,使该业务得以更好发展,为促进消费升级、扩大内需添薪加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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