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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老赖”不用还钱了吗?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将意见通过“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的方式送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时间截至6月18日,至今还剩10天。


  据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就立法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及主要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


  从立法的必要性层面,旨在贯彻“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立法的指导思想而言,一是立足特区实际,充分体现深圳特色;二是妥善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三是为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提供后路。


  从立法的主要内容看,《征求意见稿》共13章157条,针对申请破产条件、破产清算程序、重整步骤等均有详细的说明。


  针对这一个人破产条例,市场上存在不少质疑的声音,认为这一做法或成为“老赖”们可钻空子的“避风港”。


  《征求意见稿》上有提,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来筛选出适合的诚实债务人,如借贷无力偿还但态度诚恳等群体,通过规定不予免责的债务范围等,避免存在恶意逃债人享受此利好。


  新政首发,创新之举,未来或能在实践中不断跟进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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